3歲孩子騎童車絆倒老人算交通事故?網友:行車記錄儀了解一下
原來,“事故”的雙方是一名3歲的兒童和一名花甲老大媽,而“肇事”的車輛竟是一輛兒童玩具車。
因雙方認為是對方的責任,老人要按“交通事故”來報警處理,不過,在鑒定了事故現場及“肇事車輛”后,認為童車不屬于非機動車范疇,無法認定為交通事故,于是將該起糾紛移交轄區協調處理。
當晚8點多,市民楊先生帶著自己3歲的兒子,到小區四樓的一處平臺上玩耍,小區年過六旬的王大媽也正在平臺上跳廣場舞。
誰知,王大媽在跳舞時沒注意到楊先生的兒子正在自己身后騎兒童玩具車玩耍,在跳舞后退時一不小心絆到了兒童車上,王大媽和孩子一下子都倒在了地上,雙方都有皮外傷。
孩子騎著“自行車”將自己撞傷,認定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撥打了報警電話,要求按照交通事故處理,認定孩子和家長負全部責任。
王大媽是自己不小心撞到了孩子及童車,且孩子的手臂和腿部都有擦傷,王大媽應該負全部責任。為此,雙方各持一詞,現場吵了起來。
趕到現場詳細了解情況后,又對“肇事車輛”進行了鑒定,通過查看車輛以及車輛合格證和車輛使用說明,確定這輛帶著兩個輔助輪的“自行車”為兒童玩具車,不屬于自行車。
民知雙方,按照《道交通法》兒童車不屬于非機動車范疇,所以該案不能按照交通事故處理。鑒于雙方傷勢不嚴重,為化解雙方的矛盾,又聯系了當地轄區,由對雙方進行勸解,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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