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憶違規虛增在建工程與資金占用 恒泰證券失職否
北京5月27日訊 中國證監會近日公布的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9號、21號顯示,德化恒憶陶瓷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恒憶”,代碼NEEQ:838525)存在虛增在建工程、資金占用兩宗違法違規行為。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ST恒憶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對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林鴻福、ST恒憶2016年度財務報告的簽字財務負責人林長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
經記者查詢,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ST恒憶主辦券商。
經查,ST恒憶存在以下問題:
一、虛增在建工程
ST恒憶于2016年4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入賬的“在建工程”發生額累計562.1萬元,其中526.92萬元為虛假記賬,公司并未發生相應的業務。ST恒憶2016年度、2017年度財務報告同時虛增“在建工程”、“應付賬款”526.92萬元,分別占公司2016年末、2017年末資產總額的4.87%、6.07%。
二、資金占用問題
2016年2月5日,ST恒憶和ST恒憶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林鴻福作為借款人向李炎鵬借款人民幣20萬元。ST恒憶未實際收到借款,上述20萬元借款全部轉入林鴻福個人銀行賬戶。根據德化縣人民法院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7)閩0526民初1316號)和2018年1月25日出具的《執行通知書》((2018)閩0526執292號),ST恒憶和林鴻福應償還李炎鵬借款人民幣20萬元及相應利息。
林鴻福作為ST恒憶違規事項的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是上述虛增在建工程和資金占用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
林長標作為ST恒憶2016年度財務報告的簽字財務負責人,參與ST恒憶上述2016年3筆虛增“在建工程”記賬,是ST恒憶虛增在建工程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9號
關于對德化恒憶陶瓷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德化恒憶陶瓷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虛增在建工程
你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入賬的“在建工程”發生額累計562.1萬元,其中526.92萬元為虛假記賬,公司并未發生相應的業務。你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財務報告同時虛增“在建工程”、“應付賬款”526.92萬元,分別占公司2016年末、2017年末資產總額的4.87%、6.07%。
你公司虛增在建工程的行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資金占用問題
2016年2月5日,你公司和你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林鴻福作為借款人向李炎鵬借款人民幣20萬元。你公司未實際收到借款,上述20萬元借款全部轉入林鴻福個人銀行賬戶。根據德化縣人民法院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7)閩0526民初1316號)和2018年1月25日出具的《執行通知書》((2018)閩0526執292號),你公司和林鴻福應償還李炎鵬借款人民幣20萬元及相應利息。上述行為違反《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按照《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你公司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提升公司的財務核算和信息披露水平,并督促實際控制人解決資金占用事項。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后2個工作日內進行披露,在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包括整改的措施、預計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等內容。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19年5月22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1號
關于對林鴻福、林長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林鴻福、林長標:
近期,我局對德化恒憶陶瓷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恒憶或公司)開展檢查,發現ST恒憶存在以下問題:
一、虛增在建工程
ST恒憶于2016年4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入賬的“在建工程”發生額累計562.1萬元,其中526.92萬元為虛假記賬,公司并未發生相應的業務。ST恒憶2016年度、2017年度財務報告同時虛增“在建工程”、“應付賬款”526.92萬元,分別占公司2016年末、2017年末資產總額的4.87%、6.07%。ST恒憶虛增在建工程的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資金占用問題
2016年2月5日,林鴻福與ST恒憶作為借款人向李炎鵬借款人民幣20萬元。ST恒憶未實際收到借款,上述20萬元借款全部轉入林鴻福個人銀行賬戶。根據德化縣人民法院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7)閩0526民初1316號)和2018年1月25日出具的《執行通知書》((2018)閩0526執292號),林鴻福與ST恒憶應償還李炎鵬借款人民幣20萬元及相應利息。上述行為違反《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林鴻福作為ST恒憶違規事項的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是上述虛增在建工程和資金占用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違反了《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林長標作為ST恒憶2016年度財務報告的簽字財務負責人,參與ST恒憶上述2016年3筆虛增“在建工程”記賬,是ST恒憶虛增在建工程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違反了《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局依據《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林鴻福、林長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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