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四川4機構違法遭外匯局處罰 賬戶管理現空門
北京5月30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川匯檢[2019]罰字4號-7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開發西區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為某單位辦理捐贈外匯收支業務,未通過捐贈外匯賬戶;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為企業辦理一般貿易退匯收入,未進入企業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四川省分局分別其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3萬元人民幣罰款。
川匯檢[2019]罰字4號顯示,2017年3月,中國銀行成都開發西區支行為某單位辦理捐贈外匯收支業務,未通過捐贈外匯賬戶,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63號)第三條規定。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四川省分局對其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3萬元人民幣罰款。
川匯檢[2019]罰字5號顯示,2017年4月,中國銀行成都蜀都大道支行為企業辦理一般貿易退匯收入,未進入企業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中所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第三條規定。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四川省分局對其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3萬元人民幣罰款。
川匯檢[2019]罰字6號顯示,2017年5月,中國銀行成都青羊支行為企業辦理一般貿易退匯收入,未進入企業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中所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第三條規定。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四川省分局對其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3萬元人民幣罰款。
川匯檢[2019]罰字7號顯示,2017年12月,中國銀行四川省分行為某單位辦理捐贈外匯收支業務,未通過捐贈外匯賬戶,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63號)中第三條規定。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四川省分局對其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3萬元人民幣罰款。
《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 標簽:
- 編輯:馬可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