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威海分行違法領兩罰單 違規轉嫁經營成本
北京5月31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威銀保監罰決字〔2019〕8號、9號)顯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威海分行”)存在違規轉嫁經營成本的違法行為,被威海銀保監分局罰款20萬元。此外,吳斌對機構違規轉嫁經營成本負有直接責任,被威海銀保監分局給予警告。
威銀保監罰決字〔2019〕9號顯示,中信銀行威海分行存在違規轉嫁經營成本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被威海銀保監分局罰款20萬元。
威銀保監罰決字〔2019〕8號顯示,吳斌對機構違規轉嫁經營成本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被威海銀保監分局給予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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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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