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13億元項目未施工 投行新時代證券遭罰沒4500萬
北京6月8日訊 中國證監會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52號)顯示,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證券”)在已知悉合同總金額合計12.96億元的兩個項目未施工的情況下,出具的文件描述均為“正常施工中”。且新時代證券未開展持續、深入的盡職調查,出具的文件描述存在誤導性陳述。中國證監會對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沒合計4470.10萬元。
經查明,新時代證券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5年3月6日,新時代證券正式擔任美麗生態收購江蘇八達園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八達園林”)100%股權的獨立財務顧問,以及美麗生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之非公開發行的主承銷商。
2012年3月24日,八達園林與金沙湖管委會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阜寧縣金沙湖旅游度假區二期工程”(以下簡稱“金沙湖項目”),合同總金額10億元。2013年1月28日,八達園林與鎮江交投簽訂《鎮江市官塘新城路網綠化工程投資、建設及移交合同書》,工程名稱為“鎮江市官塘新城路網綠化工程”(以下簡稱“官塘項目”),合同金額2.96億元。兩項目合同金額合計12.96億元。
新時代證券在2015年2月已知悉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未施工的情況下,未保持應有的關注,未采取有效措施獲取上述項目真實進展情況的證據,在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補充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中,對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的描述均為“正常施工中”,對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2015年工程施工狀態”均描述為“工程進展良好”,前述描述與事實不符,為誤導性陳述。
新時代證券在獲取八達園林2015年上半年的相關財務數據后,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對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2015年全年收入預測仍然沿用《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的結論,導致出具的《補充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中對八達園林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2015年收入預測為誤導性陳述。
對新時代證券的上述違法行為,該項目簽字財務顧問主辦人嚴琦、董曉瑜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三條以及《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九項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新時代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獨立財務顧問業務收入800萬元,并處以2400萬元罰款;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1220.1萬元,并處以50萬元罰款;對嚴琦、董曉瑜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發行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構成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一)從事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二)夸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
(三)向投資者提供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信息;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嚴琦、董曉瑜)
〔2019〕52號
當事人: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證券),深圳美麗生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麗生態,原北京深華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獨立財務顧問以及美麗生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之非公開發行的主承銷商,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西路。
嚴琦,女,1975年5月出生,美麗生態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主辦人,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董曉瑜,男,1986年5月出生,美麗生態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主辦人,住址: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新時代證券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新時代證券要求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當事人嚴琦、董曉瑜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應當事人要求,我會依法舉行聽證會,聽取了新時代證券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新時代證券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新時代證券擔任獨立財務顧問、主承銷商的情況
2015年3月6日,新時代證券與美麗生態簽訂《北京深華新股份有限公司與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之財務顧問協議》,正式擔任美麗生態收購江蘇八達園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八達園林)100%股權的獨立財務顧問,以及美麗生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之非公開發行的主承銷商。新時代證券分別于2015年5月14日、7月16日、8月6日出具了《關于深華新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以下簡稱《獨立財務顧問報告》)、《關于深華新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補充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以下簡稱《補充獨立財務顧問報告》)、《關于深華新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項目舉報信之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以下簡稱《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上述三份文件分別于2015年5月19日、9月2日、10月10日由美麗生態公告披露。2015年3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間,新時代證券分三次收到美麗生態支付的財務顧問費用合計800萬元。新時代證券擔任主承銷商收費1,220.1萬元。
一、新時代證券在提供財務顧問服務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文件對阜寧縣金沙湖旅游度假區二期工程(以下簡稱“金沙湖項目”)和鎮江市官塘新城路網綠化工程(以下簡稱“官塘項目”)的進展情況存在誤導性陳述
(一)金沙湖項目和官塘項目基本情況
1. 金沙湖項目
2012年3月24日,八達園林與金沙湖管委會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阜寧縣金沙湖旅游度假區二期工程”,合同總金額100,000萬元。工程地點為江蘇省阜寧縣城南新區漁深河以南等地段,工程內容包括大湖開發建設工程、金沙湖浴場完善提升工程等。2012年4月,金沙湖項目正式開工,截至2014年年末,金沙湖項目尚未確認收入的合同工程量為77,334.17萬元,預計2015年實現收入25,000萬元。2014年底至2015年初,金沙湖管委會領導班子調整,新領導班子認為金沙湖項目原規劃不適合現在旅游的發展,提出重新調整金沙湖項目規劃。2015年春節后的項目碰頭會上,金沙湖管委會規劃建設局局長楊某娣向八達園林金沙湖項目現場負責人朱某忠通報了“金沙湖項目規劃變更”“已有開工項目繼續做完”“未開工項目暫緩,等待規劃重新調整”等情況。根據朱某忠、八達園林總經理王某杰的詢問筆錄,金沙湖項目2015年上半年主要工作是完成2014年已開工項目的收尾工作,2015年下半年基本處于停工狀態。2015年10月16日,金沙湖管委會向八達園林出具《工程聯系單》,明確“施工方案重新規劃,施工作業面暫停”“具體開工日期等我方書面通知”等。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會與八達園林簽訂《〈阜寧縣金沙湖旅游度假區二期工程〉合同終止說明》,明確合同終止。相關財務資料顯示,2015年1月至9月,金沙湖項目的成本為3,512.56萬元,剔除金沙湖項目實際于2014年完成、2015年審定竣工并計入2015年的工程成本3,375.30萬元,金沙湖項目2015年實際發生成本為137.26萬元,僅占2015年項目預測成本的0.81%。
2. 官塘項目
2013年1月28日,八達園林與鎮江市交通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鎮江交投)簽訂《鎮江市官塘新城路網綠化工程投資、建設及移交合同書》,合同金額29,550萬元,約定八達園林負責項目建設,工程范圍包括官塘橋路、環山-萊山路等六條道路,總長度30.32公里。2013年10月28日,八達園林向項目監理方提交《開工報告》,截至2014年年末,官塘項目尚未確認收入的合同工程量為11,583萬元,預計2015年實現收入11,583萬元。2014年底至今,因拆遷受阻,官塘項目進展緩慢。根據該項目現場負責人郭某偉的詢問筆錄,2015年1月至9月,官塘項目“未開展新工程施工”“主要工作是養護原有的綠化工程”“2015年完成原來擬定的2015年工程量的可能性不大”;官塘項目“能在2017年底完成就已經很不錯了”。相關財務資料顯示,2015年1月至9月,官塘項目實際發生成本為385.8萬元,僅占2015年項目預測成本的4.92%。
(二)新時代證券出具的文件對金沙湖項目和官塘項目的描述與事實不符,為誤導性陳述
2015年2月,新時代證券確定的美麗生態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主辦人董曉瑜與其他中介機構共同實施了對金沙湖項目的現場走訪,并訪談了金沙湖管委會規劃建設局局長楊某娣,知悉當時“金沙湖項目未施工”。2015年1月至5月期間,董曉瑜曾向八達園林總經理王某杰了解金沙湖項目情況,但忘記王某杰回復內容,且該問詢未記入工作底稿。2015年2月至5月期間,項目組會同律師、會計師向八達園林了解金沙湖項目收入真實性、招投標等情況。在美麗生態收到證監會對其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后,2015年7月,董曉瑜曾向八達園林財務經理王某了解金沙湖項目情況,但忘記王某回復內容,且該問詢未記入工作底稿。此后,新時代證券未走訪金沙湖項目現場,未就金沙湖項目進展情況開展訪談、問詢或其他工作。
2015年2月,董曉瑜與其他中介機構共同實施了對官塘項目的現場走訪,并訪談了鎮江交投應某東,知悉當時“官塘項目未施工”“部分道路未開通"。2015年2月至5月,項目組會同律師、會計師向八達園林了解官塘項目收入真實性、招投標等情況,未現場走訪官塘項目了解施工進展。在美麗生態收到證監會對其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后,2015年7月30日,董曉瑜專門就框架協議的情況訪談鎮江交投財務經理劉某明,但未向劉某明了解官塘項目施工進展情況。此后,新時代證券未走訪官塘項目現場,未就官塘項目進展情況開展訪談、問詢或其他工作。
綜上,新時代證券在2015年2月已知悉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未施工的情況下,未保持應有的關注,未采取有效措施獲取上述項目真實進展情況的證據,在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補充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中,對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的描述均為“正常施工中”,對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2015年工程施工狀態”均描述為“工程進展良好”,前述描述與事實不符,為誤導性陳述,新時代證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務顧問辦法》)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一項和第四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二、新時代證券在提供財務顧問服務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文件對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2015年收入預測存在誤導性陳述
2015年5月14日,新時代證券出具了《獨立財務顧問報告》,預測八達園林2015年可實現收入135,700萬元,其中,2014年底前已簽訂合同的17個項目(以下簡稱“17個項目”)2015年可實現收入合計73,357萬元,占八達園林2015年預測收入的54.06%;在該17個項目中,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2015年的收入預測分別為25,000萬元、11,583萬元,合計占八達園林2015年預測收入的26.96%。
2015年7月,新時代證券從八達園林取得的29個項目的情況表顯示,八達園林實際確認的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2015年上半年收入分別為529.37萬元、125.64萬元,僅分別占該兩個項目2015年全年預測收入的2.12%、1.08%;確認的17個項目2015年上半年收入為6,894.46萬元,僅占該17個項目2015年全年預測收入的9.4%。針對上述財務數據與預測數據的重大差異,新時代證券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進行審慎分析,在后續出具的《補充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和《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中,繼續沿用《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的預測數據。根據美麗生態2015年年報,八達園林2015年實現收入77,900萬元,僅占預測收入的57.38%,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2015年實際確認收入分別為5,086.32萬元、2,160.92萬元,僅占預測收入的20.35%、18.63%。八達園林的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2015年度收入預測均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差異。
綜上,新時代證券在編制《補充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和《財務顧問核查意見》過程中,忽視了項目進展的不確定性,未對獲取的財務數據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仍然沿用《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的收入預測數據及結論,導致《補充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和《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中對八達園林、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2015年收入預測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差異,構成誤導性陳述,新時代證券上述行為違反了《財務顧問辦法》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一項和第四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合同、公司公告、八達園林提供的情況說明、新時代證券提交的說明、工作底稿、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八達園林的相關財務資料等證據證明。
新時代證券對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未開展持續、深入的盡職調查,導致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財務顧問核查意見》《補充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對官塘項目、金沙湖項目工程施工狀態的描述存在誤導性陳述,在獲取八達園林2015年上半年的相關財務數據后,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對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2015年全年收入預測仍然沿用《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的結論,導致出具的《補充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中對八達園林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2015年收入預測為誤導性陳述。新時代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條以及《財務顧問辦法》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財務顧問辦法》第四十二條所述的情形。新時代證券同時擔任主承銷商,其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承銷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項和《承銷辦法》第四十條第九項所述的情形。對新時代證券的上述違法行為,該項目簽字財務顧問主辦人嚴琦、董曉瑜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聽證時,新時代證券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對金沙湖項目和官塘項目的項目進展描述是基于春節期間建筑工程停工的行業慣例和相關人員的詢問作出的判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不存在陳述不實。在編制《補充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和《財務顧問核查意見》期間,財務顧問工作個別環節存在不足,希望給予從輕處罰。
第二,年度收入預測是以合同為基礎,就合同未履行部分,結合合同剩余履行期限、施工能力因素,綜合作出的主觀判斷。新時代證券借鑒評估機構意見,并結合合同工期條款及合同尚未履行金額、施工能力等情況,經審慎核查,在項目沒有異常的情況下,沒有調整收入預測符合財務顧問工作要求,但在編制《補充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和《財務顧問核查意見》期間,新時代證券未將部分人員訪談情況記入工作底稿,存在工作不足。
第三,依法不應對新時代證券的證券承銷業務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認定新時代證券在財務顧問業務中未勤勉盡責,存在誤導性陳述,未認定新時代證券的證券承銷業務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事實,不應對證券承銷業務進行處罰。而且《告知書》認定新時代證券承銷業務違法缺少法律依據。此外,證監會基于相同事實,認定新時代證券財務顧問服務未勤勉盡責,并同時擬對新時代證券的證券承銷業務給予處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我會認為:
第一,針對新時代證券及其代理人的前述第一條陳述申辯意見,我會根據依法調取的相關財務證據、當事人筆錄等,客觀還原了當時金沙湖項目和官塘項目的實際施工進展情況。綜合各方面證據,金沙湖項目因規劃調整,2015年上半年的主要工作是2014年已開工項目的收尾工作,2015年下半年則基本處于停工狀態;官塘項目因拆遷受阻,2015年1月至9月未開展新工程施工,主要工作即是養護原有綠化工程。前述情況顯然不能以“工程進展良好”“正常施工中”這樣明確而肯定的措辭進行描述。至于新時代證券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春節期間未施工是行業慣例、年初訪談時相關方均回應項目合同、規劃未受影響等理由,無法與項目實際情況等形成印證,并不足以讓人確信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工程進展良好,因此對新時代證券及其代理人的本項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第二,針對新時代證券及其代理人的第二條陳述申辯意見,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金額大且施工周期長,而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是建立在道路、建筑等基礎設施施工完成基礎上的,在編制《補充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和《財務顧問核查意見》期間,兩個項目施工進展已明顯異常,但新時代證券并未對項目施工情況保持持續關注,此外,新時代證券于2015年7月從八達園林獲取的項目情況表顯示,金沙湖、官塘兩個項目2015年上半年收入分別僅占全年預測收入的2.12%、1.08%,比例極低,但新時代證券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和敏感性,未對該項數據進行審慎分析,在《補充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中仍然沿用《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的預測數據,與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差異。我會認為,新時代證券作為財務顧問,既沒有對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的實際施工保持持續關注,也沒有在相關項目數據異常時保持足夠的職業審慎并進行分析,導致出具的文件對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2015年收入預測存在誤導性陳述,新時代證券及其代理人主張的收入預測是綜合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觀判斷、新時代證券已經盡到勤勉義務等辯解與事實不符,對新時代證券及其代理人的本項陳述申辯意見,我會不予采納。
第三,針對新時代證券及其代理人的第三條陳述申辯意見。我會認為,證券公司在從事財務顧問業務時,其實際從事了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數個行為,本案作為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類的重大資產重組項目,新時代證券作為財務顧問的同時還擔任主承銷商,其作為主承銷商為發行人發行股份的行為出具了相關專業文件。結合本案違法事實,新時代證券作為財務顧問在履職中未勤勉盡責,導致出具的文件對金沙湖、官塘兩個項目的進展和預測金額存在誤導性陳述,而前述兩個項目收入預測金額合計占八達園林2015年預測收入的26.96%,對八達園林2015年業績預測的可實現性、收益法下的八達園林股權評估作價影響重大。而在發行股份環節,新時代證券以財務顧問名義出具的《北京深華新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實施情況暨新增股份上市報告書》,以財務顧問并主承銷商名義出具的《北京深華新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方案》等文件將發行股份配套募集資金的額度描述為“不超過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之對價的100%,即八達園林49%股權價值81,340.00萬元”,新時代證券前述描述是基于其作為財務顧問對擬收購標的股權作價進行的評估,但由于新時代證券作為財務顧問對金沙湖項目、官塘項目的施工進展和收入預測存在誤導性陳述,影響了其對八達園林49%股權價值的評估,新時代證券在證券承銷環節出具的相關文件也存在誤導性陳述。此外,對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類的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發行股份與重大資產重組是項目中兩個不同的業務環節,新時代證券在該兩個環節均從事了相關違法行為,其收到美麗生態支付的承銷費用1,220.1萬元是基于美麗生態整個重大資產重組能順利實施為前提條件,該承銷費用的取得不能獨立于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綜上,我會對新時代證券該筆承銷所得進行罰沒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規定。因此,對新時代證券及其代理人的該項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第四,本案當事人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本案審理時,我會已經綜合考慮了新時代證券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大小并依法確定了相關處罰幅度,我會對新時代證券請求從輕處罰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此外,新時代證券及其代理人在聽證時對本案事實表述部分提出了申辯意見,我會已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三條以及《承銷辦法》第四十條第九項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新時代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獨立財務顧問業務收入800萬元,并處以2,400萬元罰款;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1,220.1萬元,并處以50萬元罰款。
二、對嚴琦、董曉瑜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款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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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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