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毅健操縱ST豐華等5只股票股價 遭證監罰沒2559萬
北京7月8日訊 中國證監會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68號)顯示,深圳錚峰巨業投資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吳毅健在2016年2月2日至6月3日期間實際控制使用安某、程某華等等25人名下的25個賬戶,先后操縱“豐華股份”(ST豐華,600615.SH)、“拓日新能”(002218.SZ)、“粵水電”(002060.SZ)、“澳柯瑪”(600336.SH)、“海信科龍”(000921.SZ)等5只股票股價,共獲利1279.53萬元。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吳毅健罰沒2559.06萬元。
2016年2月2日至3月16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賬戶組連續買賣“豐華股份”,并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股票交易(以下簡稱對倒交易),操縱“豐華股份”股價。期間累計買入1882.21萬股,買入金額3.48億元;累計賣出1882.21萬股,賣出金額3.49億元。經統計,賬戶組獲利71.31萬元。
2016年3月10日至4月7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賬戶組連續買賣“拓日新能”,并實施對倒交易,操縱“拓日新能”股價。期間累計買入3171.24萬股,買入金額2.72億元;累計賣出3171.24萬股,賣出金額2.76億元。經統計,賬戶組獲利348.36萬元。
2016年3月30日至5月31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賬戶組連續買賣“粵水電”,并實施對倒交易,操縱“粵水電”股價。期間累計買入7046.47萬股,買入金額5.20億元;賣出7046.47萬股,賣出金額5.22億元。經統計,賬戶組獲利79.16萬元。
2016年4月22日至5月20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賬戶組連續買賣“澳柯瑪”,并實施對倒交易,操縱“澳柯瑪”股價。期間累計買入6164.02萬股,買入金額4.01億元;累計賣出6164.02萬股,賣出金額4.06億元。經統計,賬戶組獲利470.35萬元。
2016年5月17日至6月3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賬戶組連續買賣“海信科龍”,并實施對倒交易,操縱“海信科龍”股價。期間累計買入3419.29萬股,買入金額2.63億元;累計賣出3419.29萬股,賣出金額2.66億元。經統計,賬戶組獲利310.35萬元。
吳毅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吳毅健違法所得1279.53萬元,并處以1279.53萬元的罰款。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吳毅健)
〔2019〕68號
當事人:吳毅健,男,1973年6月出生,深圳錚峰巨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錚峰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住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徐州二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吳毅健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吳毅健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據此,我會于2019年1月7日舉行聽證會,聽取了吳毅健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吳毅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吳毅健實際控制賬戶情況
根據吳毅健自認、其他涉案人員陳述、賬戶名義持有人指認、賬戶資金來源與去向、賬戶交易終端信息、賬戶交易特征等事實和證據,可以認定在2016年2月2日至6月3日期間,吳毅健實際控制使用安某、程某華、鄧某、方某娟、高某、黃某斌、黃某凡、寇某妮、雷某德、李某梅、林某蘭、林某興、劉某娣、劉某艷、潘某、宋某欣、孫某蕾、魏某、吳某、吳毅健、易某翔、余某、袁某1、袁某2、周某琴等25人名下的25個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
二、吳毅健利用實際控制的賬戶組操縱股價
2016年2月2日至6月3日期間,吳毅健控制賬戶組先后操縱“豐華股份”“拓日新能”“粵水電”“澳柯瑪”“海信科龍”等5只股票股價,具體情況如下:
(一)操縱“豐華股份”股價
2016年2月2日至3月16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賬戶組連續買賣“豐華股份”,并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股票交易(以下簡稱對倒交易),操縱“豐華股份”股價。期間累計買入1,882.21萬股,買入金額34,791.45萬元;累計賣出1,882.21萬股,賣出金額34,925.35萬元。經統計,賬戶組獲利713,076.29元。
“豐華股份”在2016年2月2日至3月16日期間共有27個交易日,吳毅健控制賬戶組在其中22個交易日交易“豐華股份”,占總交易日的81.48%。賬戶組有15個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10%以上,有10個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20%以上,單日最高占比達到32.23%。賬戶組在15個交易日對倒交易“豐華股份”,單日對倒量占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介于0.11%-11.37%之間,期間對倒量占賬戶組總交易量的11.96%,占市場總交易量的4.06%。其中,8個交易日的對倒量占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于5%;3個交易日的對倒量占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于10%。
吳毅健控制賬戶組操縱“豐華股份”較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2月23日、2月24日、2月26日、3月1日、3月3日、3月7日至3月9日、3月11日等9個交易日,主要手法為:賬戶組多次于盤中某一時段,分多筆以高價連續申報買入“豐華股份”,大部分買入申報處于買一檔,部分申報價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且申報量明顯放大,并在拉抬過程中或拉抬后反向賣出,對倒交易量占賬戶交易量的比例較高,交易異常性突出。以賬戶組2016年3月11日的交易為例,當日10:36:26至11:06:45,賬戶組分61筆買入90.76萬股,買入金額1,638.44萬元,申報買入價格逐漸由17.30元抬升至18.40元。61筆委托申報買入價格均高于前一秒市場成交價。42筆委托申報買入價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賣五檔價格,占申報買入筆數的68.85%;申報量75.69萬股,占申報前一刻市場前五檔賣出申報量的87.40%。賬戶組對倒交易25.37萬股,占該時段賬戶組買入交易量的27.95%。“豐華股份”股價由17.30元升至18.32元,漲幅5.90%。在此期間,賬戶組分19筆賣出24.78萬股,賣出金額449.99萬元,對倒交易21.71萬股,占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87.61%。賬戶組于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為18.10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17.30元。當日11:07:06至14:59:12,賬戶組賣出77.58萬股,賣出金額1,398.39萬元,對倒交易19.18萬股,占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24.72%。賬戶組于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為18.02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17.30元。
(二)操縱“拓日新能”股價
2016年3月10日至4月7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賬戶組連續買賣“拓日新能”,并實施對倒交易,操縱“拓日新能”股價。期間累計買入3,171.24萬股,買入金額27,196.61萬元;累計賣出3,171.24萬股,賣出金額27,592.68萬元。經統計,賬戶組獲利3,483,610.87元。
“拓日新能”在2016年3月10日至4月7日期間共有20個交易日,吳毅健控制賬戶組在其中19個交易日交易“拓日新能”,占總交易日的95%。賬戶組有12個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10%以上,有8個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20%以上,單日最高占比達到30.43%。賬戶組在10個交易日對倒交易“拓日新能”,單日對倒量占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介于2.49%-8.83%之間,期間對倒量占賬戶組總交易量的9.90%,占市場總交易量的5.30%。其中,6個交易日的對倒量占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于5%。
吳毅健控制賬戶組操縱“拓日新能”較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3月11日、3月16日、3月17日、3月21日至25日等8個交易日,主要手法為:賬戶組多次于盤中某一時段,分多筆以高價連續申報買入“拓日新能”,大部分買入申報處于買一檔,部分申報價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且申報量明顯放大,并在拉抬過程中或拉抬后反向賣出,對倒交易量占賬戶交易量的比例較高,交易異常性突出。以賬戶組2016年3月21日的交易為例,當日9:30:23至9:34:30,賬戶組分16筆買入82.26萬股,買入金額707.49萬元,申報買入價格逐漸由8.49元抬升至8.73元,16筆委托申報買入價格均高于前一秒市場成交價,且申報時均處于買一檔。11筆委托申報買入價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賣五檔價格,占申報買入筆數的68.75%;申報量75.61萬股,占申報前一刻市場前五檔賣出申報量的130.83%。“拓日新能”股價由8.46元升至8.66元,漲幅2.36%。在此期間,賬戶組分3筆賣出10萬股,賣出金額85.07萬元,對倒交易7.71萬股,占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77.07%。賬戶組于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為8.51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8.46元。當日9:34:35至11:01:31,賬戶組賣出214.71萬股,賣出金額1,834.94萬元,對倒交易61.62萬股,占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28.70%。賬戶組于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為8.55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8.46元。
(三)操縱“粵水電”股價
2016年3月30日至5月31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賬戶組連續買賣“粵水電”,并實施對倒交易,操縱“粵水電”股價。期間累計買入7,046.47萬股,買入金額52,027.71萬元;賣出7,046.47萬股,賣出金額52,199.73萬元,其中2016年4月6日至5月6日期間賣出7,044.90萬股,賣出金額52,189.46萬元,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賣出剩余1.57萬股,賣出金額10.27萬元。經統計,賬戶組獲利791,575.74元。
“粵水電”2016年3月30日至5月31日期間共有43個交易日,吳毅健控制賬戶組在31個交易日交易“粵水電”,占總交易日的72.09%。賬戶組有17個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10%以上,有12個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20%以上,單日最高占比達到30.84%。在賬戶組交易“粵水電”的31個交易日中,17個交易日存在對倒交易,單日對倒量占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介于0.70%-11.80%之間,期間對倒量占賬戶組總交易量的12.85%,占市場總交易量的6.34%。其中,11個交易日的對倒量占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于5%,1個交易日的對倒量占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于10%。
吳毅健控制賬戶組操縱“粵水電”較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4月6日、4月8日、4月11日、4月13日、4月19日至4月21日、4月25日、4月26日、4月28日等10個交易日,主要手法為:賬戶組多次于盤中某一時段,分多筆以高價連續申報買入“粵水電”,大部分買入申報處于買一檔,部分申報價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且申報量明顯放大,并在拉抬過程中或拉抬后反向賣出,對倒交易量占賬戶交易量的比例較高,交易異常性突出。以賬戶組2016年4月25日的交易為例,當日13:50:05至14:10:27,賬戶組分28筆買入290.91萬股,買入金額2,112.91萬元,申報買入價格逐漸由7.08元抬升至7.35元,28筆委托申報買入價格均高于或等于前一秒市場成交價,且申報時均處于買一檔。19筆委托申報買入價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賣五檔價格,占申報買入筆數的67.86%;申報量255.62萬股,占申報前一刻市場前五檔賣出申報量的115.47%。對倒交易77.90萬股,占該時段賬戶組買入交易量的26.78%。“粵水電”股價由7.06元升至7.30元,漲幅3.40%。在此期間,賬戶組分14筆賣出76.32萬股,賣出金額556.41萬元,對倒交易33.97萬股,占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44.51%,賬戶組于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為7.27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7.06元。當日14:10:48至14:51:34,賬戶組賣出158.55萬股,賣出金額1,154.64萬元,對倒交易120.67萬股,占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76.11%,賬戶組于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為7.27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7.06元。
(四)操縱“澳柯瑪”股價
2016年4月22日至5月20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賬戶組連續買賣“澳柯瑪”,并實施對倒交易,操縱“澳柯瑪”股價。期間累計買入6,164.02萬股,買入金額40,077.04萬元;累計賣出6,164.02萬股,賣出金額40,618.65萬元。經統計,賬戶組獲利4,703,511.41元。
“澳柯瑪”在2016年4月22日至5月20日期間共有20個交易日,吳毅健控制賬戶組在每個交易日均交易“澳柯瑪”,占交易日的100%。賬戶組有15個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10%以上,有4個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20%以上,單日最高占比達到27.38%。賬戶組在16個交易日對倒交易“澳柯瑪”,單日對倒量占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介于1.21%-9.11%之間,期間對倒量占賬戶組總交易量的9.91%,占市場總交易量的3.03%。其中,3個交易日的對倒量占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于5%。
吳毅健控制賬戶組操縱“澳柯瑪”較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4月25日、4月28日、4月29日、5月4日、5月5日、5月10日、5月12日、5月13日、5月16日等9個交易日,主要手法為:賬戶組多次于盤中某一時段,分多筆以高價連續申報買入“澳柯瑪”,大部分買入申報處于買一檔,部分申報價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且申報量明顯放大,并在拉抬過程中或拉抬后反向賣出,對倒交易量占賬戶交易量的比例較高,交易異常性突出。以賬戶組2016年4月28日的交易為例,當日14:02:02至14:32:00,賬戶組分34筆買入207.73萬股,買入金額1,328.28萬元,申報買入價格逐漸由6.19元抬升至6.50元。34筆委托中的33筆委托申報買入價格高于或等于前一秒市場成交價。5筆委托申報買入價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賣五檔價格,占申報買入筆數的14.71%。申報量97.49萬股,占申報前一刻市場前五檔賣出申報量的78.25%。對倒交易29.92萬股,占該時段賬戶組買入交易量的14.40%。“澳柯瑪”股價由6.19元升至6.47元,漲幅4.52%。當日14:32:35至14:55:09,賬戶組賣出53.23萬股,賣出金額345.74萬元,對倒交易16.42萬股,占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30.85%,賬戶組于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為6.49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6.19元。
(五)操縱“海信科龍”股價
2016年5月17日至6月3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賬戶組連續買賣“海信科龍”,并實施對倒交易,操縱“海信科龍”股價。期間累計買入3,419.29萬股,買入金額26,281.31萬元;累計賣出3,419.29萬股,賣出金額26,637.41萬元。經統計,賬戶組獲利3,103,546.29元。
“海信科龍”在2016年5月17日至6月3日期間共有14個交易日,吳毅健控制賬戶組在每個交易日均交易“海信科龍”,占總交易日的100%。賬戶組有10個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10%以上,有7個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20%以上,單日最高占比達到50.65%。賬戶組在8個交易日對倒交易“海信科龍”,單日對倒量占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介于0.58%-20.85%之間,期間對倒量占賬戶組總交易量的15.09%,占市場總交易量的10.94%。其中,7個交易日的對倒量占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于5%,5個交易日的對倒量占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于10%,3個交易日的對倒量占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于15%。
吳毅健控制賬戶組操縱“海信科龍”較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5月20日、5月23日、5月24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30日等6個交易日,主要手法為:賬戶組多次于盤中某一時段,分多筆以高價連續申報買入“海信科龍”,大部分買入申報處于買一檔,部分申報價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且申報量明顯放大,并在拉抬過程中或拉抬后反向賣出,對倒交易量占賬戶組交易量的比例較高,交易異常性突出。以2016年5月20日的交易為例,當日13:31:49至14:37:17,賬戶組分84筆買入332.60萬股,買入金額2,502.30萬元,申報買入價格逐漸由7.27元抬升至7.68元。84筆委托中的74筆委托申報買入價格高于或等于前一秒市場成交價,79筆申報時處于買一檔。24筆委托申報買入價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賣五檔價格,占申報買入筆數的28.57%;申報量224.22萬股,占申報前一刻市場前五檔賣出申報量的82.28%。賬戶組對倒交易88.87萬股,占該時段賬戶組買入交易量的26.72%。“海信科龍”股價由7.27元升至7.61元,漲幅4.68%。在此期間,賬戶組分20筆賣出58.18萬股,賣出金額442.69萬元,對倒交易14.65萬股,占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25.17%。賬戶組于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為7.47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7.27元。當日14:38:06至14:59:45,賬戶組賣出63.86萬股,賣出金額486.70萬元,對倒交易28.36萬股,占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44.41%。賬戶組于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為7.62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7.27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賬戶資料、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料、資金劃轉記錄、電子設備取證信息、其他涉案人員提供的情況說明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吳毅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聽證中,吳毅健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請求免除處罰:
第一,本案行政處罰依據不足,證監會未公布關于操縱市場的量化認定標準。
第二,他本人并未控制全部涉案賬戶。涉案的25個賬戶中僅6個賬戶由其操作,其余19個賬戶由他人操作,其中由錚峰公司投資部助理吳某鋒、蔣某濤分別操作10個賬戶、5個賬戶,由賬戶所有人或實際控制人操作其他4個賬戶。
第三,他本人并未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他本人并無任何操縱證券市場的動機,所有涉案交易行為均是以真實成交為目的。由于他本人秉持趨勢投資策略,故而在操作上具有“快速建倉、快速調整、快速出貨”的風格。以較高價格申報買入,乃是基于真實買入目的而在“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交易規則下的被動選擇,并非為了推高股價;在同一交易日內既有買入,也有賣出,乃是基于賺取價差的“T+0”交易方式的自然選擇,亦非為了操縱股價。他本人對涉案股票的持股比例遠低于5%,5只股票在涉案期間的股價變動或者沒有偏離大盤,或者系由其他市場因素所致。其涉案交易行為并不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第四,他本人積極配合證監會的調查工作,在接受調查期間沒有任何阻礙、拖延。
對上述申辯理由,吳毅健提供了錚峰公司投資部助理蔣某濤、賬戶所有人鄧某、方某娟、劉某艷、謝某等出具的說明材料,并安排錚峰公司投資部助理吳某鋒、蔣某濤到聽證現場作證。
對于吳毅健及其代理人的上述申辯理由,我會復核認為:
第一,關于處罰的法律依據。《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是我會查處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判定當事人涉案行為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法律依據,是《證券法》的規定,而非所謂的“絕對量化標準”。
第二,關于涉案賬戶控制關系。吳毅健前期接受我會調查時已明確承認本人操作“程某華”“鄧某”“方某娟”“高某”“雷某德”“李某梅”“林某蘭”“林某興”“劉某娣”“劉某艷”“潘某”“孫某蕾”“魏某”“吳毅健”“余某”“袁某1”“袁某2”等17個賬戶,綜合其他涉案人員證言、賬戶名義所有人指認、賬戶交易地址關聯、賬戶交易趨同和資金往來等情況,足以認定吳毅健在涉案期間控制上述17個賬戶。雖然吳毅健在接受調查期間否認操作“安某”“黃某斌”“黃某凡”“寇某妮”“宋某欣”“周某琴”“吳某”“易某翔”等8個賬戶,但8個賬戶中部分賬戶名義所有人指認吳毅健為賬戶交易決策人或操作人,同時,8個賬戶都曾使用錚峰公司辦公場所電腦下單交易,且8個賬戶交易地址與其他涉案賬戶存在重合,交易方向、交易時間、交易行為趨同;部分賬戶還與吳毅健存在資金往來。綜合上述證據,足以認定吳毅健在涉案期間控制上述8個賬戶。聽證會上,雖然錚峰公司投資部助理吳某鋒、蔣某濤作為證人推翻此前對吳毅健不利的證言,宣稱兩人獨立操作部分賬戶,但我會復核認為,吳某鋒、蔣某濤二人系錚峰公司員工,工作職責為執行經吳毅健同意的投資決策,二人操作賬戶交易具有從屬性。因此,在吳某鋒、蔣某濤聽證階段所述事實與二人接受我會調查時所述事實矛盾,且無客觀證據證實或提供其他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我會不能采信。其他未出席聽證人員出具的說明材料,亦是類似的情況,我會不予采信。
第三,關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認定。吳毅健在涉案交易中的操作手法,足以證實涉案行為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而非正常的交易行為。在涉案期間,吳毅健既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標的股票交易的行為,也有在盤中集中資金優勢進行高價申報,連續買賣標的股票的行為,且在短期拉抬股價后大量賣出。同時,吳毅健的上述操作手法并非偶然、零星發生,而是在涉案期間反復、大量出現,足以印證吳毅健具有操縱股價意圖。吳毅健的涉案交易行為,乃是典型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而非其所謂的基于交易規則的被動選擇或者基于交易策略的自然選擇。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操縱行為之外因素對證券交易價格的影響,并不影響我會對操縱行為本身的判斷,換句話說,在吳毅健連續買賣和對倒交易行為已對涉案股票價格產生影響的情況下,其他市場因素對股價的影響,并不能作為排除吳毅健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合理理由。
第四,關于量罰幅度。經我會核實,吳毅健在接受調查期間,確有積極配合我會調查取證,并主動配合約談賬戶所有人情況。基于此,我會決定酌情減少對吳毅健的罰款金額。
綜上,除配合調查情況外,我會對于吳毅健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其他辯解理由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吳毅健違法所得12,795,320.60元,并處以12,795,320.60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7月2日
- 標簽:
- 編輯:馬可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