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證券期貨子公司蘇州兩宗違規 遭證監局責令改正
北京8月7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6號)顯示,經查,方正中期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中期期貨”)蘇州營業部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部分客戶的開戶營業部為“方正中期直屬事業三部(蘇州)”,寧波營業部及個別事業部的部分員工在你營業部現場辦公,居間人管理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二是在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法規方面,存在未能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的情況,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條的規定。
上述情況反映出方正中期期貨蘇州營業部未有效執行相關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八十八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第五十五條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方正中期期貨蘇州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方正中期期貨蘇州營業部應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并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記者查詢發現,方正中期期貨有限公司由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方正證券”,601901.SH)控股,方正證券持有方正中期期貨92.44%的股份,為第一大股東,認繳出資額39005.6萬元。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四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期貨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八十八條規定:除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劃轉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造成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墊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戶保證金。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作他用。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交割倉庫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期貨交易記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
(七)在調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重大期貨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期貨交易,但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至30個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
(二)停止批準新增業務;
(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
(七)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條規定: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并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方正中期期貨有限公司蘇州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方正中期期貨有限公司蘇州營業部: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第四十七條、《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我局對你營業部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部分客戶的開戶營業部為“方正中期直屬事業三部(蘇州)”,寧波營業部及個別事業部的部分員工在你營業部現場辦公,居間人管理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二是在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法規方面,存在未能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的情況,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條的規定。
上述情況反映出你營業部未有效執行相關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八十八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第五十五條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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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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