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天候保險代理寧夏4宗違法 法定代表人楊連靜遭罰
北京9月6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寧夏監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寧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顯示,全天候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天候保代”)、全天候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以下簡稱:“全天候保代寧夏分公司”)存在以下四宗違法行為:
一、分支機構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
二、未按規定制作規范的客戶告知書。
三、未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
四、未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為公司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辦理執業登記、未向公司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楊連靜時任全天候保代總經理兼全天候保代寧夏分公司總經理,并為法定代表人。
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二條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寧夏監管局做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一、對全天候保代予以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對時任全天候保代總經理楊連靜予以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
二、對全天候保代寧夏分公司予以警告并處罰款0.6萬元,對時任全天候保代寧夏分公司總經理楊連靜予以警告并處罰款0.6萬元。
三、對全天候保代寧夏分公司予以警告并處罰款0.6萬元,對時任全天候保代寧夏分公司總經理楊連靜予以警告并處罰款0.6萬元。
四、對全天候保代寧夏分公司予以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
綜上,對全天候保代予以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對全天候保代寧夏分公司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7萬元,對楊連靜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7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未按規定制作、出示客戶告知書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二)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或者許可證復印件(加蓋所屬法人機構公章)、營業執照;(三)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四)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未按期申請延續許可證;(五)未按規定管理業務檔案;(六)未按規定使用獨立賬戶代收保險費;(七)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八)未按規定進行公告;(九)從代收保險費中坐扣代理傭金;(十)代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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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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