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證券案犯與前董事長走賬千萬 稱分其3300萬港元
北京9月23日訊(記者 蔡情)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周某挪用公款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19年8月29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駁回周某上訴,維持原判。2019年5月6日,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周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退繳2000萬元)。
判決書顯示,1970年出生的周某。1996年7月即進入安徽省證券公司(注:華安證券前身)安慶第二營業部工作。2001年2月,開始擔任華安證券安慶人民路營業部總經理;2001年11月至2008年10月,任華安證券深圳彩田南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
周某利用其擔任華安證券深圳彩田南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6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非法獲利5294.122123萬元;另挪用本單位資金900萬元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合計挪用單位資金6900萬元。
據判決書,周某挪用單位資金900萬元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這里的“他人”是其朋友汪某。
汪某何許人也?
判決書所列書證顯示,華安證券于2001年1月8日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2007年6月7日之前年檢系汪某。華安紀要[2001]1號文件證實:華安證券第一次黨政聯席會議決定,代總裁汪某負責全面工作,側重分管計劃財務、人事工作。
查詢發現,2000年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核準公司增資改制并更名為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同時核準公司為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為17.05億元人民幣,汪永平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兼代總裁。
2007年初,經安徽省委、省政府決定,原安徽省農村信用聯社副理事長、副主任李工出任華安證券黨委書記,擬任董事長,原董事長汪永平因年齡原因將不再擔任董事長職務,原黨委書記高鐘因工作需要調離華安證券。
據判決書,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辦公廳出具的被告人周沄歸案經過及其交代問題的情況說明證實: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周沄被安慶市公安局監視居住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其在任安徽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彩田南路營業部經理期間,伙同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原負責人利用內幕信息和華安證券深圳彩田南路營業部拆借來的資金進行股票交易,并獲得巨額利益的事實。
周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大概在2003年底或2004年初,汪某到深圳出差問周某營業部還有沒有錢,周某說沒有了,都借給公司做自營了。汪某說讓自營部門提前還一部分,他和周某兩人自己做股票,盈利了汪某拿60%,周某拿40%。周某就同意了。
之后周某把以祝某名義開設股票賬戶并存了1000萬的情況打電話向汪某做了匯報,汪某開始指示周某通過這個賬戶買賣股票。每次買賣都是汪某通過電話通知周某,周某按照汪某的要求操作。2005年華安證券爆發債務危機,債主都找他們公司要債,周某陸陸續續將他挪用的1000萬借款本息還給了營業部,所有的還款都是從祝某的賬戶上支付的。祝某賬戶上只剩下200多萬,周某和汪某繼續用這個賬戶炒股,炒到2007年4月祝某股票賬戶市值5200多萬元。
汪某說賺的差不多了、不炒了,周某就把5200多萬元取出來轉出到祝某的存折上。汪某安排周某把祝某的存折和密碼交給地下錢莊一個好像姓黃的中間人,一個中年婦女。之后周某把他哥哥周某2在香港開設的時聯公司的賬戶也給了這個姓黃的。她給了周某一個古某謀的身份證,周某以古某謀的名義在深圳營業部開設了一個股票賬戶,將這5000多萬轉到古某謀的賬戶上,然后轉到時聯公司賬戶上。周某請周某2幫忙到香港開個賬戶把錢轉過去,周某2到香港以他的名義籌建了華策公司,將4800多萬港幣轉到華策公司的賬戶上,有500多萬港幣借給了周某2。
4800萬港幣周某扣除了1500萬港幣,剩下的3300多萬港幣,周某按照汪某的要求,讓周某分兩筆,一筆2000多萬港幣,一筆1300多萬港幣分別轉的汪某的老婆承某某和他女兒汪某2在香港的賬戶上。
汪某證言證實,大概在2010年8月份,在廈門周某講他在香港有一筆港幣想兌換成人民幣,因為外匯管制,想通過地下錢莊把錢轉到汪某的銀行賬戶上,汪某當時就同意了。
記者根據汪某證言統計,2010年8月、9月,周某通過地下錢莊往汪某賬戶轉入1156.23萬元。根據汪某賬戶明細單及汪某證言,周某分22筆轉入或存入1010.33萬元至汪某賬戶。汪某則分4筆轉給周某1049.05萬元。
華安證券官網資料顯示,華安證券公司前身是1991年成立的安徽省證券公司,是安徽省第一家專營證券機構。2001年,在整合原安徽省證券公司、安徽證券交易中心的證券類資產的基礎上,成立了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是安徽省最早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此后,公司又經歷了綜合治理和多次增資擴股,2012年整體變更為股份制公司。2016年12月6日,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0909)。
華安證券員工31歲任營業部老總 挪用6900萬炒股非法獲利5300萬
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8)皖0405刑初19號刑事判決(即一審判決、原判)。
一審判決書顯示,周某,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蕪湖市,大學專科文化。1996年7月,周某在安徽省證券公司(注:華安證券前身)安慶第二營業部工作,歷任副經理、經理。2001年2月至2001年11月,周某任華安證券安慶人民路營業部總經理;2001年11月至2008年10月,任華安證券深圳彩田南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深圳彩田南路部)總經理。
周某在擔任深圳彩田南路部總經理職務期間,從2004年2月5日至2007年7月1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截留他人歸還的資金,歸自己使用的方式,挪用資金6000萬元(以下如無特別提示均為人民幣)炒股,獲取非法利益;2004年2月6日至2006年5月26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他人歸還的資金900萬元擅自截留并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
周某為自己或他人配資炒股的資金全部退還。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周某的親屬代周某向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檢察院退繳贓款20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利用其擔任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彩田南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6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非法獲利5294.122123萬元;另挪用本單位資金900萬元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合計挪用資金690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挪用的資金本息已全部歸還,且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退贓,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退繳2000萬元)。
華安證券原董事長卷入 周某證言稱與原董事長四六分成 轉給原董事長3300萬港幣
法院審理查明,周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截留、挪用資金6000萬元,用其購買公民身份證信息,偽造身份證信息在深圳彩田南路開設的祝某、曹某2、劉某、甘某、石某2、施有群六個股票賬戶配資,進行營利活動。
同時,周某截留、挪用資金900萬元,供其朋友汪某開設的石某1、周文銀兩個股票賬戶進行營利活動。
汪某何許人也?判決書所列書證顯示,華安證券于2001年1月8日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2007年6月7日之前年檢系汪某。華安紀要[2001]1號文件證實:華安證券第一次黨政聯席會議決定,代總裁汪某負責全面工作,側重分管計劃財務、人事工作。
查詢發現,2000年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核準公司增資改制并更名為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同時核準公司為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為17.05億元人民幣,汪永平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兼代總裁。
2007年初,經安徽省委、省政府決定,原安徽省農村信用聯社副理事長、副主任李工出任華安證券黨委書記,擬任董事長,原董事長汪永平因年齡原因將不再擔任董事長職務,原黨委書記高鐘因工作需要調離華安證券。
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辦公廳出具的被告人周沄歸案經過及其交代問題的情況說明證實: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周沄被安慶市公安局監視居住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其在任安徽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彩田南路營業部經理期間,伙同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原負責人利用內幕信息和華安證券深圳彩田南路營業部拆借來的資金進行股票交易,并獲得巨額利益的事實。
周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華安證券是省國資委控股的國有金融機構,華安證券深圳彩田南路營業部是華安證券的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周某在2001年年底擔任華安證券深圳營業部經理,主持全面工作,為了提升公司業績,于2002年或是2003年以華安證券深圳營業部的名義向安慶市太湖縣信用聯社和安慶市懷寧縣信用聯社、安徽省駐深辦等機構以購買國債的名義融資,兩個信用社數額大概8500萬左右(以下未注明幣種的為人民幣)。融資款項打到深圳營業部賬上后,營業部沒有按照約定購買國債,周某將大部分錢借給華安證券投資總部做自營業務(自己投資股票),還有一部分錢借給營業部的客戶,營業部主要是賺取利息的差價。當時簽訂的都有借款協議,但是因為這種行為是違反規定的,所以這些協議都沒有入賬,由周某個人保管,放在辦公室里。
大概在2003年底或2004年初,汪某到深圳出差問周某營業部還有沒有錢,周某說沒有了,都借給公司做自營了。汪某說讓自營部門提前還一部分,他和周某兩人自己做股票,盈利了汪某拿60%,周某拿40%。周某就同意了。因為之前深圳營業部借給江蘇“金不換”公司2500萬借款到期,周某就讓“金不換”公司的財務譚某還錢。周某借給“金不換”公司是通過把錢存在幾個以個人名義在深圳營業部開設的股票賬戶的方式,“金不換”公司還錢的時候也是把這幾個股票賬戶上的股票賣掉,再把錢轉給他。在“金不換”公司把2500萬還到營業部賬上后,有500萬借給了汪某,其中50萬轉入周文銀賬戶,450萬轉入石某1賬戶。周某將其中的2000萬轉到祝某賬戶上,將其中1000萬借給了其他客戶使用,資金打到以曹某2名義開設的股票賬戶上,用剩余在祝某賬戶上的1000萬在汪某指示下炒股。祝某賬戶是周某設立的,通過營業部購買的祝某的身份證在營業部開設了股票賬戶,這個賬戶實際上是周某在控制。營業部獲得的個人股票賬戶是因為一些客戶為了炒股方便,需要一些沒有關聯的賬戶,營業部購買了一些身份證借給客戶開戶炒股。祝某的賬戶就是這種情況。這個人周某和汪某都不認識。“金不換”公司從深圳營業部借款是單位之間正常的資金拆借,周某他們公司借給“金不換”集團的都是公款,“金不換”公司將所借款項返還應該還到營業部賬上。
之后周某把以祝某名義開設股票賬戶并存了1000萬的情況打電話向汪某做了匯報,汪某開始指示周某通過這個賬戶買賣股票。每次買賣都是汪某通過電話通知周某,周某按照汪某的要求操作。2005年華安證券爆發債務危機,債主都找他們公司要債,周某陸陸續續將他挪用的1000萬借款本息還給了營業部,所有的還款都是從祝某的賬戶上支付的。祝某賬戶上只剩下200多萬,周某和汪某繼續用這個賬戶炒股,炒到2007年4月祝某股票賬戶市值5200多萬元。
汪某說賺的差不多了、不炒了,周某就把5200多萬元取出來轉出到祝某的存折上。汪某安排周某把祝某的存折和密碼交給地下錢莊一個好像姓黃的中間人,一個中年婦女。之后周某把他哥哥周某2在香港開設的時聯公司的賬戶也給了這個姓黃的。她給了周某一個古某謀的身份證,周某以古某謀的名義在深圳營業部開設了一個股票賬戶,將這5000多萬轉到古某謀的賬戶上,然后轉到時聯公司賬戶上。周某請周某2幫忙到香港開個賬戶把錢轉過去,周某2到香港以他的名義籌建了華策公司,將4800多萬港幣轉到華策公司的賬戶上,有500多萬港幣借給了周某2。
4800萬港幣周某扣除了1500萬港幣,剩下的3300多萬港幣,周某按照汪某的要求,讓周某分兩筆,一筆2000多萬港幣,一筆1300多萬港幣分別轉的汪某的老婆承某某和他女兒汪某2在香港的賬戶上。周某扣除的1500多萬港幣是2010年他在廈門成立聚富匯公司,他先把這1500多萬港幣轉到汪某的卡上,再通過汪某的卡轉到周某興業銀行的卡,最后轉到聚富匯公司的賬戶用于公司經營。周某借周某的500萬港幣在2009年時聯公司通過債轉股的方式送給周某260多萬股股份,算作是周某借給周某的500萬港幣,當時是口頭約定。2016年左右時聯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名字叫時聯特溶,周某的名字和持股在股東名冊里是有體現的。
汪某證實與周某資金往來密切 走地下錢莊通過其賬戶走賬千萬
證人汪某的證言證實:汪某從1997年就和周某認識了。大概在2010年8月份,在廈門周某講他在香港有一筆港幣想兌換成人民幣,因為外匯管制,想通過地下錢莊把錢轉到汪某的銀行賬戶上,汪某當時就同意了,并把其在中國建設銀行廈門廈大支行的銀行賬戶和興業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的賬戶提供給了周某,讓周某把錢轉到這兩個銀行賬戶上。大概從2010年8月底至9月初,周某通過地下錢莊往汪某廈門建行廈大支行的銀行賬戶上轉了9245000元人民幣,往興業銀行賬戶上轉了1100000元人民幣。在2010年8月31日,周某還通過地下錢莊分兩筆一筆1038993元、一筆178345元共計1217338元轉入汪某交通銀行深圳科技園支行的銀行卡里。2010年9月3日汪某從交行深圳科技園支行卡里轉了121800元到他交行廈門升平支行卡里,同日從升平支行的卡里轉了1260000元到周某的銀行卡。
(向其出示2017年5月11日,汪某提供給八公山檢察院的廈大支行汪某賬戶儲蓄活期明細查詢單),2010年8月30日以陳詩題名義轉入的510000元,以蔡欽銘名義轉入的490000元,以蔡秀旋名義分兩次轉入的500000元、185000元,以洪素貞名義轉入的498700元,現金存入的55000元。2010年8月31日以佘超民名義分兩次轉入的500000元和490000元,以蔡秀旋名義分兩次轉入的500000元和196835元,以王錦容名義分兩次轉入的500000元和136360元和現金存入的113165元。2010年9月1日,以陳國發名義分三次轉入的430000元、1000000元、700000元,以現金方式存入的60000元,以左翼名義轉入的999950元,2010年9月3日轉入的1380000元。這些錢是周某通過地下錢莊轉到汪某建行賬戶上的錢。以上轉入款項汪某分別于2010年9月2日分兩筆一筆2800000元和5000000元,9月3日一筆1430500元轉入周某興業銀行賬戶,共計9230500元。剩余的10000多元還在汪某賬戶上。(向其出示2017年5月11日,汪某提供給八公山檢察院的興業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對賬單),2010年8月31日,以陳國發名義轉入的1100000元是周某通過地下錢莊轉給汪某的錢,這筆錢于當日汪某就按照周某的要求轉入周某的銀行賬戶。因為周某之前跟汪某提過通過地下錢莊向汪某賬戶轉錢,轉錢的這些人汪某都不認識,沒有經濟上的往來,所以可以肯定是周某通過地下錢莊轉過來的錢。(向其出示汪某2017年5月12日提供給八公山檢察院戶名汪某,客戶賬號60×××12的交通銀行流水單據),2010年8月31日通過6227003090350065877賬戶分兩次轉到汪某賬戶上的1038993元和178345元是周某通過地下錢莊轉到他交行深圳科技園支行賬戶上的錢。2010年9月3日汪某從這張銀行卡上轉了1218000元到他自己賬戶為35×××09的廈門的交通銀行卡里,這張卡現在賬號是62×××57。(向其出示汪某2017年5月12日提供給八公山檢察院戶名汪某,客戶賬號62×××57的交通銀行流水單據),2010年9月3日轉出的1260000元是轉給周某的錢。
2001年左右周某擔任華安證券深圳營業部經理,大概在2003年底,汪某把股票賬戶從廈信證券轉到華安證券深圳營業部并辦理了相關開戶手續。(向其出示資金賬號為10×××72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及《資金賬戶開戶申請表》),這份協議上“汪某”的簽名不是汪某本人簽的,大概是周某或者其他人代簽的,但是這份協議是認可的。資金賬號也是汪某一直在用的資金賬號。在華安證券深圳營業部汪某除了以汪某名義開戶炒股外,還以“石某1”、“周文銀”的名義開戶炒過股。這兩個賬戶是開好戶后周某提供給汪某使用,他沒見過開戶資料,也不認識這兩個人。汪某經周某從華安證券融資沒有簽合同。大概在2003年底或2004年初,周某把以“石某1”名義在華安證券深圳營業部開設的股票賬戶給他炒股使用,并把幫汪某融資的200萬元也存入到石某1的賬戶上。2004年初,周某再次把一個以“周文銀”名義在華安證券深圳營業部開設的股票賬戶給汪某炒股使用,同時把幫他融資的50萬元也存入這個股票賬戶里。“石某1”、“周文銀”賬戶里轉進去的所有資金都是周某幫他融資借來的,但具體的融資渠道周某沒跟他提過。轉進的融資款他都還了,每次需要還錢的時候周某都通知汪某把錢準備好,汪某就把證券賬戶上的股票賣掉把錢準備好,需要他在證券公司的取款憑證上簽個字,周某從石某1、周文銀賬戶上把錢轉給貸款方,具體轉給誰汪某不清楚。“石某1”賬戶轉出的款項除最后銷戶時轉到汪某賬戶上900多萬是盈利款歸汪某個人使用,其于通過該賬戶轉出的款項都是用于歸還融資款和利息。“周文銀”賬戶炒股期間轉出的款項也都用于歸還融資款和利息,銷戶后剩余的資金怎么處理的他記不清了。
記者根據汪某說法統計,2010年8月、9月,周某通過地下錢莊往汪某賬戶轉入1156.23萬元。根據汪某賬戶明細單及汪某證言,周某分22筆轉入或存入1010.33萬元至汪某賬戶。汪某則分4筆轉給周某1049.05萬元。
周某以“借用”及“職務行為”提出上訴
一審判決后,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周某提出上訴。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將案卷移送淮南市人民檢察院閱卷,期間,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周某上訴提出:一、該案已過“追訴時效”,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二、周某對融入的客戶資金的進行配資使用是證券市場通行的經營模式,屬于借用,不是挪用,且已對融資企業還本付息,并支付營業部大量傭金,為營業部創收,其行為是履行職責的職務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更不是挪用行為;三、華安證券深圳營業部配資給汪某炒股是融資融券行為,也系營業部的經營行為,其系為了單位利益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四、周某在偵查階段退繳的2000萬元不應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周某違法所得數額應為548.1092萬元。綜上,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
辯護人除提出與周某上訴理由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外,還提出:一、周某的行為在證券行業屬典型的融資融券業務,周某將融資來的6000萬資金用于炒股后,自使用至全部歸還期間所得收益均歸屬于營業部(用于支付營業部傭金和支付融資企業還本付息)。全部款項歸還后,曹某2等五人賬戶銷戶,只有祝某賬戶剩余資金37731.23元,周某用以繼續炒股。故,僅周某配資至祝某賬戶的1000萬元涉嫌挪用資金,而配資至曹某2、劉某、甘某、石某2、施有群賬戶的行為系周某履行職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二、華安證券深圳營業部配資給汪某炒股是融資融券行為,也系營業部的經營行為,不構成犯罪。三、祝某賬戶資金余額37731.23元系違法所得,后周某用該款繼續炒股所得盈利5294萬元不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綜上,考慮周某有自首、積極退贓、不僅未給營業部造成損失,反而為營業部盈利等法定及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應對周某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二審維持原判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審期間檢察機關、上訴人周某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交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二審法院對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周某辯解該案已過追訴時效的意見,經查,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本案中,上訴人周某挪用資金6900萬元,數額巨大,法定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期為十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十五年,故本案未過追訴時效期限。此節辯解意見于法無據,二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周某的行為在證券行業屬融資融券行為,周某配資6000萬元至祝某、劉某、施某、石某2、甘某、曹某2賬戶用于炒股后,已對融資企業還本付息,并支付營業部大量傭金,為營業部創收,其行為是履行職責的職務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是挪用資金行為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周某利用擔任華安證券深圳彩田南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的職務便利,使用偽造的祝某、曹某2、劉某、甘某、石某2、施有群身份證信息在深圳彩田南路開設賬戶,并挪用6000萬元至上述賬戶用于炒股。炒股所得收益在對融資企業還本付息,支付營業部傭金后,于2005年5月16日將曹某2、劉某、甘某、石某2、施有群五個賬戶違法所得收益共計548.109251萬元存入祝某賬戶,次日對曹某2、劉某、甘某、石某2、施有群賬戶予以銷戶。后,周某繼續控制祝某賬戶進行炒股至2007年4月12日,祝某賬戶違法所得收益共計52941221元。后周某將該5000余萬元轉到古建新個人賬戶,后又轉移至香港,占為己有。上述周某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炒股獲利的事實,由在案的周某關于其挪用公款炒股獲取經營利潤的相關供述、書證及證人證言予以證實,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此節辯解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二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華安證券深圳營業部配資給汪某炒股是營業部的經營行為,周某系為了單位利益決定將單位資金給個人使用,不構成犯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周某利用擔任華安證券深圳彩田南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的職務便利挪用單位資金900萬供其朋友汪某開設的石某1、周文銀兩個股票賬戶進行營利活動,從出借的形式和手續來看,在卷沒有華安證券彩田南路營業部與汪某的融資借款合同,亦沒有履行相關審批手續。且與在案汪某的證言相互印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此節辯解辯護意見沒有證據支持,二審法院不予采納。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院認為,上訴人周某利用擔任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彩田南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的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6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非法獲利5294.122123萬元;另挪用本單位資金900萬元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合計挪用單位資金690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上訴人周某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周某挪用的資金本息已全部歸還,且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一、準許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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