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高松電子違法遭罰 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
北京9月27日訊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慈外管罰〔2019〕11號)顯示,寧波高松電子有限公司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八條第五項,國家外匯管理局慈溪市支局對其警告、責令改正,并罰款4.00萬元。
據記者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寧波高松電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1日,注冊資本120萬美元,股東為新加坡高松電子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ǘ┪窗凑找幎▓笏拓攧諘媹蟾、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ㄋ模┻`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ㄎ澹┻`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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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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