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財險覽山支公司兩宗違法4人遭罰 提供虛假資料
北京10月11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寧夏監管局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寧銀保監罰決字〔2019〕10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寧夏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市覽山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覽山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人保財險覽山支公司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變更營業場所。
二、人保財險覽山支公司提供虛假資料。
數據顯示,人保財險覽山支公司為人保財險寧夏分公司分支機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一百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寧夏銀保監局做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對人保財險覽山支公司予以罰款15萬元,對人保財險寧夏分公司予以罰款2萬元。
對時任人保財險覽山支公司負責人陳永杰予以警告并處罰款6萬元,對時任人保財險覽山支公司負責人李瓏予以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對時任人保財險寧夏分公司副總經理謝湘寧予以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對時任人保財險寧夏分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梁明裕予以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 標簽:
- 編輯:馬可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