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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源基會計差錯連吃4張警示函 主辦券商安信證券失職?

  •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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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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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0月13日訊 (記者 孫辰煒 馬先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4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隸源基首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隸源基,838908)于2018年6月22日發布《關于公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16年年報數據進行會計差更正,更正原因為隸源基對在途物資重分類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錯誤。經核實,隸源基在2016年成本核算過程中,未對部分原材料損耗進行會計處理,以及存貨領用時未嚴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進行計價或計算錯誤,導致隸源基未及時將已售存貨的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隸源基關于存貨成本的會計核算錯誤,影響金額較大,致使隸源基相關財務信息披露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

  當事人隸源基董事長陳晉榕、時任總經理曲振、時任財務總監張世強對上述財務信息披露問題負有主要責任,考慮到隸源基發現問題后對相關會計差錯進行了糾正,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隸源基及上述三名相關負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隸源基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夯實財務會計基礎,提升會計核算水平,加強對財務會計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進一步準確把握和運用《企業會計準則》。

  經記者查詢發現,隸源基原名“深圳市隸源基珠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22日,于2009年9月4日變更為“深圳市隸源基首飾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2月8日變更為現有名稱,注冊資本1.47億元,于2016年8月11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主辦券商為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陳晉榕為隸源基法人代表、實控人、董事長、最終受益人、第一大股東,截至2019年6月30日,陳晉榕持7396.6萬股,持股比例50.44%。2017年8月8日,隸源基發布《變更持續督導主辦券商公告》,與安信證券解除持續督導協議,同日發布《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與隸源基首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持續督導協議的公告》,變更督導券商為聯儲證券;2019年4月29日,隸源基再次發布《變更持續督導主辦券商公告》,變更督導券商為國融證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隸源基于2018年6月22日發布的《關于公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顯示,2016年公司年報中的存貨部分重述前金額為1.52億元,重述金額-2698.24萬元,重述后金額為1.25億元。2019年7月25日隸源基發布的《收到深圳證監局對公司年報問詢函的公告》中顯示,深圳證監局要求隸源基2018年是否還存在存貨核算問題;2018 年末存貨的庫齡和存貨減值測試的具體情況;2019 年上半年存貨周轉情況以及4筆合計2430萬元的逾期貸款作出情況說明。2018年4月16日,隸源基《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隸源基首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無法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的風險提示公告》顯示,公司無法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報。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也應當予以結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隸源基首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隸源基首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8年6月22日發布《關于公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16年年報數據進行會計差更正,更正原因為你公司對在途物資重分類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錯誤。經核實,你公司在2016年成本核算過程中,未對部分原材料損耗進行會計處理,以及存貨領用時未嚴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進行計價或計算錯誤,導致你公司未及時將已售存貨的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你公司關于存貨成本的會計核算錯誤,影響金額較大,致使你公司相關財務信息披露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考慮到你公司發現問題后對相關會計差錯進行了糾正,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夯實財務會計基礎,提升會計核算水平,加強對財務會計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進一步準確把握和運用《企業會計準則》。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9月23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曲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曲振先生:

  隸源基首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隸源基或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發布《關于公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16年年報數據進行會計差錯更正,更正原因為公司對在途物資重分類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錯誤。經核實,公司在2016年成本核算過程中,未對部分原材料損耗進行會計處理,以及存貨領用時未嚴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進行計價或計算錯誤,導致公司未及時將已售存貨的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隸源基關于存貨成本的會計核算錯誤,影響金額較大,致使公司相關財務信息披露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你作為隸源基時任總經理,對上述財務信息披露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9月23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陳晉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晉榕先生:

  隸源基首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隸源基或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發布《關于公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16年年報數據進行會計差錯更正,更正原因為公司對在途物資重分類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錯誤。經核實,公司在2016年成本核算過程中,未對部分原材料損耗進行會計處理,以及存貨領用時未嚴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進行計價或計算錯誤,導致公司未及時將已售存貨的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隸源基關于存貨成本的會計核算錯誤,影響金額較大,致使公司相關財務信息披露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你作為隸源基董事長,對上述財務信息披露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9月23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張世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張世強先生:

  隸源基首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隸源基或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發布《關于公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16年年報數據進行會計差錯更正,更正原因為公司對在途物資重分類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錯誤。經核實,公司在2016年成本核算過程中,未對部分原材料損耗進行會計處理,以及存貨領用時未嚴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進行計價或計算錯誤,導致公司未及時將已售存貨的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隸源基關于存貨成本的會計核算錯誤,影響金額較大,致使公司相關財務信息披露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你作為隸源基時任財務總監,對上述財務信息披露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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