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內蒙古違法遭罰 未盡職調查交易背景真實性
北京11月26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近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內匯檢罰字[2019]第4號)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存在沒有對轉口貿易交易背景的真實性進行盡職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上述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對其處以罰款40萬元人民幣,沒收違法所得55.54萬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ㄒ唬┺k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ǘ┻`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ㄋ模┻`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ㄎ澹┻`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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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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