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電氣實控人朱國錠夫妻2000萬股減持違規 吃警示函
北京11月27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電氣”或“公司”,002364.SZ)于2010年3月5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實際控制人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包曉茹、杭州中恒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合計持有中恒電氣59.81%股份;2013年5月28日,朱國錠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中恒電氣股份600萬股,減持后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中恒電氣52.58%股份;2014年12月30日,朱國錠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中恒電氣股份300萬股,減持后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中恒電氣48.9%股份;2019年6月24日,朱國錠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中恒電氣股份563.56萬股,減持后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中恒電氣44.3%股份;2019年6月25日,包曉茹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中恒電氣股份563.56萬股,減持后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中恒電氣43.3%股份。綜上,朱國錠與包曉茹二人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中恒電氣股份共計2027.12萬股。
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未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于持有中恒電氣股份每減少5%時暫停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遲至2019年6月25日通知上市公司披露了《關于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作為實際減持人,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上述當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同時浙江證監局要求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2019年11月30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經記者查詢發現,中恒電氣成立于2001年7月11日,注冊資本5.64億元,于2010年3月5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當事人朱國錠為法定代表人,自2007年5月31日至今任中恒電氣5屆董事長,任期至2022年7月 18日。
截至2019年9月30日,杭州中恒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為中恒電氣第一大股東,持股2億股,持股比例35.56%,朱國錠為第二大股東,持股3426.17萬股,持股比例6.08%,包曉茹為第六大股東,持股936.44萬股,持股比例1.66%。
杭州中恒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8日,注冊資本1500萬人民幣,包曉茹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最終受益人、小股東,持股比例30%,朱國錠為大股東、實控人、最終受益人,持股比例70%。
據中恒電氣2019年8月27日發布的《2019年半年度報告》顯示,杭州中恒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東,朱國錠先生系公司實際控制人,包曉茹與朱國錠系夫妻關系。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相關股份轉讓及過戶登記手續按照本辦法第四章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朱國錠、包曉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朱國錠、包曉茹:
經查,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電氣”或“公司”)于2010年3月5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實際控制人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包曉茹、杭州中恒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合計持有中恒電氣59.81%股份;2013年5月28日,朱國錠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中恒電氣股份6,000,000股,減持后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中恒電氣52.58%股份;2014年12月30日,朱國錠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中恒電氣股份3,000,000股,減持后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中恒電氣48.9%股份;2019年6月24日,朱國錠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中恒電氣股份5,635,600股,減持后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中恒電氣44.3%股份;2019年6月25日,包曉茹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中恒電氣股份5,635,600股,減持后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中恒電氣43.3%股份。
你們未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于持有中恒電氣股份每減少5%時暫停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遲至2019年6月25日通知上市公司披露了《關于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你們作為實際減持人,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同時你們應當在2019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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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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