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永中和執業萊克電氣吃警示函 兩年前曾被罰沒450萬
北京1月17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6號)顯示,經查,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信永中和”)在執業萊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克電氣”,603355.SH)2018年度內控審計執業項目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信永中和在了解潛在錯報的來源并識別相應的控制、執行穿行測試方面,存在未對與重大錯報風險(萊克電氣金融衍生品交易)直接相關的關鍵控制點執行測試程序,未結合公司管理制度識別并測試相應控制的問題;在控制測試方面存在樣本規模充足性、測試結論與管理層建議書不一致、缺少支持性文檔等問題。
信永中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信永中和及簽字會計師葉勝平、提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記者查詢發現,信永中和成立于2012年3月2日,在全國有23家分支機構,張克、葉韶勛、李曉英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張克為大股東,持股比例4.11%。當事人葉勝平于信永中和上海分所任副經理,復旦大學計算機專業,于1998年5月28日獲得批準注冊,于2001年6月1日獲得注冊稅務師資格;提汝明于信永中和上海分所就職,本科,于2008年10月24日獲得批準注冊。
萊克電氣成立于2001年12月26日,注冊資本4.01億元,于2015年5月13日在上交所掛牌,倪祖根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實控人、第三大股東,截至2019年9月30日,萊克(蘇州)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47億股,持股比例36.63%,倪祖根持股6548.99萬股,持股比例16.33%,萊克(蘇州)投資有限公司為倪祖根100%持有。
信永中和曾有過被一次被重罰的經歷。2017年12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101號)顯示,信永中和在執業過程中對登云股份(002715.SZ)2013年年報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中國證監會依法責令信永中和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88萬元,并處以220萬元罰款,共計440萬元。對其注冊會計師郭晉龍、夏斌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十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與內部控制相關的風險,確定擬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與內部控制相關的風險越高,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證據應越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于對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葉勝平、提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6號
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葉勝平、提汝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行的萊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克電氣或公司)2018年度內控審計執業項目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在了解潛在錯報的來源并識別相應的控制、執行穿行測試方面,存在未對與重大錯報風險(萊克電氣金融衍生品交易)直接相關的關鍵控制點執行測試程序,未結合公司管理制度識別并測試相應控制的問題。
二、在控制測試方面存在樣本規模充足性、測試結論與管理層建議書不一致、缺少支持性文檔等問題。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簽字會計師葉勝平、提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請你們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執業準則,及時采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月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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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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