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龍數據遭資金占用吃警示函 主辦券商國融證券盡職沒?
北京1月20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號)顯示,經查,武漢雕龍醫療數據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雕龍數據”,836685,已退市)存在以下問題:
截至2019年3月29日,雕龍數據控股股東中鈺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累計占用公司資金4000萬元,雕龍數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占用公司資金,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四條的規定。
雕龍數據與控股股東中鈺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簽訂《借款協議》,約定中鈺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雕龍數據借款4000萬元,該事項構成關聯交易,雕龍數據未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未按規定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和第六十二條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雕龍數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經記者查詢發現,雕龍數據成立于2000年5月29日,注冊資本6000萬人民幣,馬賢明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中鈺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77.08%。雕龍數據于2016年4月11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長城證券(002939.SZ)。2017年3月1日,雕龍數據發布公告,將督導券商變更為國融證券。2019年4月2日,雕龍數據發布終止掛牌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公司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于發現問題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武漢雕龍醫療數據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2號
武漢雕龍醫療數據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資金占用問題
截至2019年3月29日,你公司控股股東中鈺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累計占用公司資金4000萬元。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占用公司資金,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2013年修訂,以下簡稱《非公監管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信息披露問題
你公司與控股股東中鈺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簽訂《借款協議》,約定中鈺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借款4000萬元,該事項構成關聯交易,你公司未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未按規定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公監管辦法》第十三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非公監管辦法》第五十六條和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發生,并收回被控股股東占用的資金,切實提高信息披露意識和規范運作水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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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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