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發股容百科技3宗違規 董事長白厚善等3人遭監管談話
北京11月21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4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 寧波證監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對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容百科技”或公司,688005.SH)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容百科技存在以下問題:
1.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容百科技對比克動力(包括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應收賬款中分別有84.19%、96.05%處于逾期狀態,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報披露前,比克動力還款額均僅占6月末、9月末應收賬款賬面余額的0.90%,公司對其授信額度自7月1日起下調為0。以上情況說明公司對比克動力的應收賬款相關信用風險已經顯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報、三季報中仍按照賬齡計提壞賬準備,未單獨計提壞賬準備,存在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的情況。上述事項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2.2019年半年度報告存在將其他費用計入研發費用的情況。容百科技研發費用核算不規范,導致半年報中研發費用多計187.38萬元。上述事項違反了《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3.三會運作不規范。一是容百科技存在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未記錄董事、監事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的情況。二是存在個別董事僅在表決票上簽字而未勾選表決意向,但表決結果統計顯示全部董事同意通過議案的情況。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會公告〔2019〕10號)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和第五項、《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七條第三款和《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
容百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4號)第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白厚善作為公司董事長,趙岑作為財務負責人,陳兆華作為公司時任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董事會秘書,對上述事項分別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容百科技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對上述三名當事人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寧波證監局要求容百科技于收到本決定后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進一步提升規范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時請三名當事人后續根據寧波證監局要求,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寧波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經記者查詢發現,容百科技成立于2014年9月18日,注冊資本4.43億元,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當事人白厚善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海容百新能源投資企業(有限合伙)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29億股,持股比例29.1%,白厚善為該合伙企業實控人、最終受益人,持股比例37.62%。
當事人白厚善自2018年3月9日起任容百科技董事長、董事,任期至2021年3月8日,自2019年9月28日至今任代理董事會秘書;趙岑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今任財務負責人;陳兆華自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9月28日任董事。
容百科技于2019年11月20日發布了《關于收到寧波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對公司本次收到4份寧波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進行了披露。2019年10月30日容百科技發布的《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應收賬款為11.95億元,較2018年12月31日的10.85億元增加了1.1億元。
據挖貝網報道,11月19日,容百科技登陸科創板滿116天,股價此前已破發并于近日再創新低。11月6日晚間,容百科技公告,公司對比克動力2.06億賬款及承兌匯票逾期未收回,存在無法收回的風險。如果進行全額計提,將使2019年凈利潤大幅下滑,甚至可能虧損。自2016年開始,比克動力就是容百科技的大客戶,過去的三年里,容百科技對比克動力的銷售額分別達1032.78萬元、2.06億元和3.67億元。11月7日,在公告后的次日,容百科技股價大幅低開,并跌破26.62元的發行價。此后繼續一路向下創出新低,截至目前股價僅為23.21元,大幅跌破發行價,跌幅12.8%。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第四十八條規定:除了按照本準則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計量金融工具損失準備的情形以外,企業應當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評估相關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是否已顯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計量其損失準備、確認預期信用損失及其變動:
(一)如果該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已顯著增加,企業應當按照相當于該金融工具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其損失準備。無論企業評估信用損失的基礎是單項金融工具還是金融工具組合,由此形成的損失準備的增加或轉回金額,應當作為減值損失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二)如果該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并未顯著增加,企業應當按照相當于該金融工具未來12個月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其損失準備,無論企業評估信用損失的基礎是單項金融工具還是金融工具組合,由此形成的損失準備的增加或轉回金額,應當作為減值損失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未來12個月內預期信用損失,是指因資產負債表日后12個月內(若金融工具的預計存續期少于12個月,則為預計存續期)可能發生的金融工具違約事件而導致的預期信用損失,是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的一部分。
企業在進行相關評估時,應當考慮所有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為確保自金融工具初始確認后信用風險顯著增加即確認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企業在一些情況下應當以組合為基礎考慮評估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個預計存續期內所有可能發生的違約事件而導致的預期信用損失。
《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后訴訟案件結案,法院判決證實了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現時義務,需要調整原先確認的與該訴訟案件相關的預計負債,或確認一項新負債。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取得確鑿證據,表明某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發生了減值或者需要調整該項資產原先確認的減值金額。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進一步確定了資產負債表日前購入資產的成本或售出資產的收入。
(四)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現了財務報表舞弊或差錯。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即原“技術開發費”),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一)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二)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三)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四)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五)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六)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七)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八)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會公告〔2019〕10號)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4號)第八條規定:科創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等事項。公司章程有關上述事項的規定,應當符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交易所應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科創公司的上市條件、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事項制定有關規定。
本條所稱特別表決權股份,是指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之外,擁有特別表決權的其他種類的股份。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其他股東權益與普通股份相同。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現檢查對象在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檢查對象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事先向檢查對象及有關人員告知檢查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檢查對象或有關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辯、陳述意見并說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應當對此進行復核,并在收到申辯、陳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復核結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對比克動力(包括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應收賬款中分別有84.19%、96.05%處于逾期狀態,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報披露前,比克動力還款額均僅占6月末、9月末應收賬款賬面余額的0.90%,公司對其授信額度自7月1日起下調為0。以上情況說明公司對比克動力的應收賬款相關信用風險已經顯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報、三季報中仍按照賬齡計提壞賬準備,未單獨計提壞賬準備,存在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的情況。上述事項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2.2019年半年度報告存在將其他費用計入研發費用的情況。公司研發費用核算不規范,導致半年報中研發費用多計187.38萬元。上述事項違反了《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3.三會運作不規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未記錄董事、監事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的情況。二是存在個別董事僅在表決票上簽字而未勾選表決意向,但表決結果統計顯示全部董事同意通過議案的情況。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會公告〔2019〕10號)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和第五項、《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七條第三款和《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4號)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決定后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進一步提升規范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19年11月19日
關于對白厚善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白厚善: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對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 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對比克動力(包括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應收賬款中分別有84.19%、96.05%處于逾期狀態,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報披露前,比克動力還款額均僅占6月末、9月末應收賬款賬面余額的0.90%,公司對其授信額度自7月1日起下調為0。以上情況說明公司對比克動力的應收賬款相關信用風險已經顯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報、三季報中仍按照賬齡計提壞賬準備,未單獨計提壞賬準備,存在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的情況。上述事項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2. 2019年半年度報告存在將其他費用計入研發費用的情況。公司研發費用核算不規范,導致半年報中研發費用多計187.38萬元。上述事項違反了《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3. 三會運作不規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未記錄董事、監事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的情況。二是存在個別董事僅在表決票上簽字而未勾選表決意向,但表決結果統計顯示全部董事同意通過議案的情況。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會公告〔2019〕10號)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和第五項、《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七條第三款和《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4號)第八條的規定。你作為公司董事長,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請你后續根據我局要求,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19年11月19日
關于對趙岑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趙岑: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對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 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對比克動力(包括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應收賬款中分別有84.19%、96.05%處于逾期狀態,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報披露前,比克動力還款額均僅占6月末、9月末應收賬款賬面余額的0.90%,公司對其授信額度自7月1日起下調為0。以上情況說明公司對比克動力的應收賬款相關信用風險已經顯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報、三季報中仍按照賬齡計提壞賬準備,未單獨計提壞賬準備,存在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的情況。上述事項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2. 2019年半年度報告存在將其他費用計入研發費用的情況。公司研發費用核算不規范,導致半年報中研發費用多計187.38萬元。上述事項違反了《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4號)第八條的規定。你作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請你后續根據我局要求,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19年11月19日
關于對陳兆華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陳兆華: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對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 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對比克動力(包括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應收賬款中分別有84.19%、96.05%處于逾期狀態,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報披露前,比克動力還款額均僅占6月末、9月末應收賬款賬面余額的0.90%,公司對其授信額度自7月1日起下調為0。以上情況說明公司對比克動力的應收賬款相關信用風險已經顯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報中仍按照賬齡計提壞賬準備,未單獨計提壞賬準備,存在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的情況。上述事項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2. 三會運作不規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未記錄董事、監事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的情況。二是存在個別董事僅在表決票上簽字而未勾選表決意向,但表決結果統計顯示全部董事同意通過議案的情況。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會公告〔2019〕10號)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和第五項、《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七條第三款和《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4號)第八條的規定。你作為公司時任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董事會秘書,對公司2019年半年報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三會運作不規范問題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請你后續根據我局要求,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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