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擅改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 中金公司接科創板第一罰單
中國網財經7月5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7月4日發布了《關于對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簡稱《決定》)。《決定》指出,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金公司)在保薦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未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動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
上述行為違反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3號)第十八條的規定,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證監會認為,上述違規行為的發生,反映中金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環節,責令其對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整改情況的報告報送證監會。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保薦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未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動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
上述行為違反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3號)第十八條的規定,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上述違規行為的發生,反映你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環節,現責令你公司對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整改情況的報告報送我會。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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