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偉新能5項違規被責令改正 董事長丁孔賢等吃警示函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今日發布的關于對珈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以及關于對丁孔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李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吳童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等4則公告顯示,珈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珈偉新能”,股票代碼:300317.SZ)存在會計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基礎薄弱;未及時、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續進展情況;關聯方振發集團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對部分子公司管控不足,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不規范等五項問題。深圳證監局決定對珈偉新能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丁孔賢作為公司董事長,對上述五項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李靂作為公司總裁,對上述五項問題負有主要責任。吳童海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及時任代董秘,對珈偉新能會計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基礎薄弱與未及時、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續進展情況這兩項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丁孔賢、李靂、吳童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查,珈偉新能存在以下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基礎薄弱
(一)收入、成本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1.部分工程項目會計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江蘇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新能源)是珈偉新能2015年收購的子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及成本。檢查發現,華源新能源2016年、2017年均存在未按實際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及成本、已完工項目成本未及時結轉的情況,導致2016年少記毛利約3700萬元,2017年多計毛利約3700萬元。
2.電力銷售返利款會計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2016年,珈偉新能子公司金昌國源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源電力,收入來源為發電收入)與電力使用單位簽訂了平銷返利合同,約定按照2016年8月至12月實際消耗電量計算并支付返利金額。相關費用與2016年的電量使用情況存在直接關系,但珈偉新能未在2016年計提相關平銷返利費用,而是在2017年實際支付時計入成本,導致2016年少記成本368.4萬元。
(二)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審慎
華源新能源2017年存貨結存光伏組件4.58億元(含稅),結存數量1.42億瓦,賬面平均單價3.21元/瓦,根據公開信息,光伏組件的價格自2017年以來呈下降趨勢,但珈偉新能未對上述存貨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存在存貨跌價計提不審慎的情況,反映珈偉新能存貨管理相關內部控制薄弱。
(三)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
檢查發現,珈偉新能未按照實際情況對部分應收賬款單獨計提壞賬準備。一是珈偉新能在2017年9月起訴惠州某客戶未及時支付貨款,2017年12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客戶應支付相關貨款及逾期利息。在法院判決至年報披露前,該客戶未能按時向珈偉新能支付相關貨款,該筆應收賬款至今未收回。珈偉新能在2017年對該筆應收款僅按照賬齡計提5%壞賬準備,而未根據應收賬款預計可回收金額合理估計壞賬情況。二是珈偉新能對應收振發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發集團)的關聯方賬款依照會計政策計提了1%的壞賬準備。但是振發集團的財務狀況2017年年底以來已出現惡化苗頭,部分應收賬款已經出現超合同期未收回的情況,珈偉新能未能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判斷振發集團財務狀況對應收賬款收回的影響程度,對其單獨測算計提壞賬準備。
(四)商譽減值計提不審慎
珈偉新能2015年收購華源新能源時,形成商譽11.55億元,以前年度未計提過減值準備。檢查發現,華源新能源2018年的收入預測數據與實際實現數據存在較大差異,2018年一季度凈利潤較去年同期大幅下滑。此外,若扣除華源新能源收入、成本核算跨期的部分,則華源新能源未能完成2017年業績承諾,減值跡象較為明顯,珈偉新能對其商譽減值計提不審慎。
二、未及時、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續進展情況
2018年6月28日,珈偉新能披露了合同金額為4.50億元、執行期為一年的《關于電動車電池系統購銷合同》。檢查發現,上述合同簽訂后實際履行緩慢,截至2018年底,執行進度不足1%。珈偉新能在披露該重大合同后,未能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披露合同后續執行情況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
三、關聯方振發集團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
華源新能源主要業務為向關聯方振發集團提供光伏電站EPC工程項目建設。檢查發現,振發集團在業績承諾期間,存在通過指使華源新能源向其關聯方采購存貨時提前支付材料采購款、并延后向華源新能源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占用珈偉新能資金的情況。截至2018年10月,華源新能源應收振發集團關聯方賬款尚有余額6億元尚未收回,其中約有2億元資金已超過合同付款期限,構成了關聯方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
四、對部分子公司管控不足,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珈偉新能在2015年收購華源新能源后,對其管控較為薄弱。一是華源新能源與其原股東振發集團關系密切,項目管理、財務核算存在多處不規范情形,存在大額預付賬款及應收賬款未能收回等關聯方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事項,二是華源新能源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如預算成本表無審批過程、大部分合同及結算資料等紙質文件資料無簽字日期、簽字人留痕等。上述事項反映珈偉新能對華源新能源的管控不足,未能對其進行有效整合。
五、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不規范
檢查發現,珈偉新能對內幕信息管理不規范,存在部分人員未在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中登記的情況。一是2015年珈偉新能收購華源新能源的重大資產重組交易事項,中介機構人員葉某在交易過程中知悉了相關事項,但珈偉新能未將其登記在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內。二是2016年珈偉新能收購國源電力的重大資產重組交易事項,未將時任董秘、證券事務代表、評估機構評估師登記在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內。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綜上,珈偉新能在收入及成本核算、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商譽減值測試等事項的會計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影響到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準確性;珈偉新能未及時、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續進展情況及合同履行的不確定性,導致珈偉新能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關聯方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財務管理內控不完善及對子公司管控不足反映珈偉新能內控薄弱、公司治理不健全。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珈偉新能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珈偉新能應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規范運作意識,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信息披露管理,切實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
二、珈偉新能應加強財務基礎工作,提升會計核算水平,并對上述收入及成本核算、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商譽減值測試等財務核算和列報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涉及到前期會計差錯調整的應及時進行更正。
三、珈偉新能應切實采取必要措施對上述應收關聯方賬款、預付賬款等及時進行清收、追償,積極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四、珈偉新能應及時披露上述鋰電池購銷合同的后續進展情況。
五、珈偉新能應建立健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對并購子公司的管控,提高對子公司的財務核算及業務管理水平。
丁孔賢作為公司董事長,對上述五項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丁孔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李靂作為公司總裁,對上述五項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李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吳童海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及時任代董秘,對珈偉新能會計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基礎薄弱與未及時、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續進展情況這兩項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吳童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前,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必備項目見附件),及時記錄商議籌劃、論證咨詢、合同訂立等階段及報告、傳遞、編制、決議、披露等環節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及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地點、依據、方式、內容等信息。
以下為處罰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珈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珈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關于印發中國證監會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基礎薄弱
(一)收入、成本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1.部分工程項目會計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江蘇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新能源)是你公司2015年收購的子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及成本。檢查發現,華源新能源2016年、2017年均存在未按實際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及成本、已完工項目成本未及時結轉的情況,導致2016年少記毛利約3,700萬元,2017年多計毛利約3,700萬元。
2.電力銷售返利款會計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2016年,你公司子公司金昌國源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源電力,收入來源為發電收入)與電力使用單位簽訂了平銷返利合同,約定按照2016年8月至12月實際消耗電量計算并支付返利金額。相關費用與2016年的電量使用情況存在直接關系,但你公司未在2016年計提相關平銷返利費用,而是在2017年實際支付時計入成本,導致2016年少記成本368.4萬元。
(二)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審慎
華源新能源2017年存貨結存光伏組件4.58億元(含稅),結存數量1.42億瓦,賬面平均單價3.21元/瓦,根據公開信息,光伏組件的價格自2017年以來呈下降趨勢,但你公司未對上述存貨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存在存貨跌價計提不審慎的情況,反映你公司存貨管理相關內部控制薄弱。
(三)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
檢查發現,你公司未按照實際情況對部分應收賬款單獨計提壞賬準備。一是你公司在2017年9月起訴惠州某客戶未及時支付貨款,2017年12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客戶應支付相關貨款及逾期利息。在法院判決至年報披露前,該客戶未能按時向你公司支付相關貨款,該筆應收賬款至今未收回。你公司在2017年對該筆應收款僅按照賬齡計提5%壞賬準備,而未根據應收賬款預計可回收金額合理估計壞賬情況。二是你公司對應收振發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發集團)的關聯方賬款依照會計政策計提了1%的壞賬準備。但是振發集團的財務狀況2017年年底以來已出現惡化苗頭,部分應收賬款已經出現超合同期未收回的情況,你公司未能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判斷振發集團財務狀況對應收賬款收回的影響程度,對其單獨測算計提壞賬準備。
(四)商譽減值計提不審慎
你公司2015年收購華源新能源時,形成商譽115,494.99萬元,以前年度未計提過減值準備。檢查發現,華源新能源2018年的收入預測數據與實際實現數據存在較大差異,2018年一季度凈利潤較去年同期大幅下滑。此外,若扣除華源新能源收入、成本核算跨期的部分,則華源新能源未能完成2017年業績承諾,減值跡象較為明顯,你公司對其商譽減值計提不審慎。
二、未及時、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續進展情況
2018年6月28日,你公司披露了合同金額為45,000萬元、執行期為一年的《關于電動車電池系統購銷合同》。檢查發現,上述合同簽訂后實際履行緩慢,截至2018年底,執行進度不足1%。你公司在披露該重大合同后,未能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披露合同后續執行情況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
三、關聯方振發集團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
華源新能源主要業務為向關聯方振發集團提供光伏電站EPC工程項目建設。檢查發現,振發集團在業績承諾期間,存在通過指使華源新能源向其關聯方采購存貨時提前支付材料采購款、并延后向華源新能源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占用你公司資金的情況。截至2018年10月,華源新能源應收振發集團關聯方賬款尚有余額6億元尚未收回,其中約有2億元資金已超過合同付款期限,構成了關聯方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
四、對部分子公司管控不足,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公司在2015年收購華源新能源后,對其管控較為薄弱。一是華源新能源與其原股東振發集團關系密切,項目管理、財務核算存在多處不規范情形,存在大額預付賬款及應收賬款未能收回等關聯方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事項,二是華源新能源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如預算成本表無審批過程、大部分合同及結算資料等紙質文件資料無簽字日期、簽字人留痕等。上述事項反映你公司對華源新能源的管控不足,未能對其進行有效整合。
五、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不規范
檢查發現,你公司對內幕信息管理不規范,存在部分人員未在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中登記的情況。一是2015年你公司收購華源新能源的重大資產重組交易事項,中介機構人員葉某在交易過程中知悉了相關事項,但你公司未將其登記在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內。二是2016年你公司收購國源電力的重大資產重組交易事項,未將時任董秘、證券事務代表、評估機構評估師登記在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內。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綜上,你公司在收入及成本核算、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商譽減值測試等事項的會計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影響到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你公司未及時、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續進展情況及合同履行的不確定性,導致你公司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關聯方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財務管理內控不完善及對子公司管控不足反映你公司內控薄弱、公司治理不健全。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規范運作意識,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信息披露管理,切實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
二、你公司應加強財務基礎工作,提升會計核算水平,并對上述收入及成本核算、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商譽減值測試等財務核算和列報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涉及到前期會計差錯調整的應及時進行更正。
三、你公司應切實采取必要措施對上述應收關聯方賬款、預付賬款等及時進行清收、追償,積極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四、你公司應及時披露上述鋰電池購銷合同的后續進展情況。
五、你公司應建立健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對并購子公司的管控,提高對子公司的財務核算及業務管理水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丁孔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丁孔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關于印發中國證監會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規定,我局對珈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珈偉新能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基礎薄弱
(一)收入、成本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1.部分工程項目會計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江蘇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新能源)是珈偉新能2015年收購的子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及成本。檢查發現,華源新能源2016年、2017年均存在未按實際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及成本、已完工項目成本未及時結轉的情況,導致2016年少記毛利約3,700萬元,2017年多計毛利約3,700萬元。
2.電力銷售返利款會計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2016年,珈偉新能子公司金昌國源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源電力,收入來源為發電收入)與電力使用單位簽訂了平銷返利合同,約定按照2016年8月至12月實際消耗電量計算并支付返利金額。相關費用與2016年的電量使用情況存在直接關系,但公司未在2016年計提相關平銷返利費用,而是在2017年實際支付時計入成本,導致2016年少記成本368.4萬元。
(二)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審慎
華源新能源2017年存貨結存光伏組件4.58億元(含稅),結存數量1.42億瓦,賬面平均單價3.21元/瓦,根據公開信息,光伏組件的價格自2017年以來呈下降趨勢,但公司未對上述存貨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存在存貨跌價計提不審慎的情況,反映公司存貨管理相關內部控制薄弱。
(三)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
檢查發現,珈偉新能未按照實際情況對部分應收賬款單獨計提壞賬準備。一是公司在2017年9月起訴惠州某客戶未及時支付貨款,2017年12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客戶應支付相關貨款及逾期利息。在法院判決至年報披露前,該客戶未能按時向公司支付相關貨款,該筆應收賬款至今未收回。公司在2017年對該筆應收款僅按照賬齡計提5%壞賬準備,而未根據應收賬款預計可回收金額合理估計壞賬情況。二是公司在2017年對應收振發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發集團)的關聯方賬款依照會計政策計提了1%的壞賬準備。但是振發集團的財務狀況2017年年底以來已出現惡化苗頭,部分應收賬款已經出現超合同期未收回的情況,公司未能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判斷振發集團財務狀況對應收賬款收回的影響程度,對其單獨測算計提壞賬準備。
(四)商譽減值計提不審慎
珈偉新能2015年收購華源新能源時,形成商譽115,494.99萬元,以前年度未計提過減值準備。檢查發現,華源新能源2018年的收入預測數據與實際實現數據存在較大差異,2018年一季度凈利潤較去年同期大幅下滑。此外,若扣除華源新能源收入、成本核算跨期的部分,則華源新能源未能完成2017年業績承諾,減值跡象較為明顯,公司對其商譽減值計提不審慎。
二、未及時、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續進展情況
2018年6月28日,珈偉新能披露了合同金額為45,000萬元、執行期為一年的《關于電動車電池系統購銷合同》。檢查發現,上述合同簽訂后實際履行緩慢,截至2018年底,執行進度不足1%。公司在披露該重大合同后,未能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披露合同后續執行情況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
三、關聯方振發集團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
華源新能源主要業務為向關聯方振發集團提供光伏電站EPC工程項目建設。檢查發現,振發集團在業績承諾期間,存在通過指使華源新能源向其關聯方采購存貨時提前支付材料采購款、并延后向華源新能源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截至2018年10月,華源新能源應收振發集團關聯方賬款尚有余額6億元尚未收回,其中約有2億元資金已超過合同付款期限,構成了關聯方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
四、對部分子公司管控不足,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珈偉新能在2015年收購華源新能源后,對其管控較為薄弱。一是華源新能源與其原股東振發集團關系密切,項目管理、財務核算存在多處不規范情形,存在大額預付賬款及應收賬款未能收回等關聯方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事項,二是華源新能源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如預算成本表無審批過程、大部分合同及結算資料等紙質文件資料無簽字日期、簽字人留痕等。上述事項反映公司對華源新能源的管控不足,未能對其進行有效整合。
五、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不規范
檢查發現,公司對內幕信息管理不規范,存在部分人員未在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中登記的情況。一是2015年你公司收購華源新能源的重大資產重組交易事項,中介機構人員葉某在交易過程中知悉了相關事項,但你公司未將其登記在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內。二是2016年你公司收購國源電力的重大資產重組交易事項,未將時任董秘、證券事務代表、評估機構評估師登記在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內。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珈偉新能在收入及成本核算、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商譽減值測試等事項的會計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影響到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公司未及時、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續進展情況及合同履行的不確定性,導致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關聯方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財務管理內控不完善及對子公司管控不足反映公司內控薄弱、公司治理不健全。你作為公司董事長,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李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關于印發中國證監會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規定,我局對珈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珈偉新能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基礎薄弱
(一)收入、成本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1.部分工程項目會計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江蘇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新能源)是珈偉新能2015年收購的子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及成本。檢查發現,華源新能源2016年、2017年均存在未按實際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及成本、已完工項目成本未及時結轉的情況,導致2016年少記毛利約3,700萬元,2017年多計毛利約3,700萬元。
2.電力銷售返利款會計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2016年,珈偉新能子公司金昌國源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源電力,收入來源為發電收入)與電力使用單位簽訂了平銷返利合同,約定按照2016年8月至12月實際消耗電量計算并支付返利金額。相關費用與2016年的電量使用情況存在直接關系,但公司未在2016年計提相關平銷返利費用,而是在2017年實際支付時計入成本,導致2016年少記成本368.4萬元。
(二)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審慎
華源新能源2017年存貨結存光伏組件4.58億元(含稅),結存數量1.42億瓦,賬面平均單價3.21元/瓦,根據公開信息,光伏組件的價格自2017年以來呈下降趨勢,但公司未對上述存貨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存在存貨跌價計提不審慎的情況,反映公司存貨管理相關內部控制薄弱。
(三)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
檢查發現,珈偉新能未按照實際情況對部分應收賬款單獨計提壞賬準備。一是公司在2017年9月起訴惠州某客戶未及時支付貨款,2017年12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客戶應支付相關貨款及逾期利息。在法院判決至年報披露前,該客戶未能按時向公司支付相關貨款,該筆應收賬款至今未收回。公司在2017年對該筆應收款僅按照賬齡計提5%壞賬準備,而未根據應收賬款預計可回收金額合理估計壞賬情況。二是公司在2017年對應收振發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發集團)的關聯方賬款依照會計政策計提了1%的壞賬準備。但是振發集團的財務狀況2017年年底以來已出現惡化苗頭,部分應收賬款已經出現超合同期未收回的情況,公司未能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判斷振發集團財務狀況對應收賬款收回的影響程度,對其單獨測算計提壞賬準備。
(四)商譽減值計提不審慎
珈偉新能2015年收購華源新能源時,形成商譽115,494.99萬元,以前年度未計提過減值準備。檢查發現,華源新能源2018年的收入預測數據與實際實現數據存在較大差異,2018年一季度凈利潤較去年同期大幅下滑。此外,若扣除華源新能源收入、成本核算跨期的部分,則華源新能源未能完成2017年業績承諾,減值跡象較為明顯,公司對其商譽減值計提不審慎。
二、未及時、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續進展情況
2018年6月28日,珈偉新能披露了合同金額為45,000萬元、執行期為一年的《關于電動車電池系統購銷合同》。檢查發現,上述合同簽訂后實際履行緩慢,截至2018年底,執行進度不足1%。公司在披露該重大合同后,未能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披露合同后續執行情況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
三、關聯方振發集團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
華源新能源主要業務為向關聯方振發集團提供光伏電站EPC工程項目建設。檢查發現,振發集團在業績承諾期間,存在通過指使華源新能源向其關聯方采購存貨時提前支付材料采購款、并延后向華源新能源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截至2018年10月,華源新能源應收振發集團關聯方賬款尚有余額6億元尚未收回,其中約有2億元資金已超過合同付款期限,構成了關聯方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
四、對部分子公司管控不足,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珈偉新能在2015年收購華源新能源后,對其管控較為薄弱。一是華源新能源與其原股東振發集團關系密切,項目管理、財務核算存在多處不規范情形,存在大額預付賬款及應收賬款未能收回等關聯方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事項,二是華源新能源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如預算成本表無審批過程、大部分合同及結算資料等紙質文件資料無簽字日期、簽字人留痕等。上述事項反映公司對華源新能源的管控不足,未能對其進行有效整合。
五、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不規范
檢查發現,公司對內幕信息管理不規范,存在部分人員未在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中登記的情況。一是2015年你公司收購華源新能源的重大資產重組交易事項,中介機構人員葉某在交易過程中知悉了相關事項,但你公司未將其登記在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內。二是2016年你公司收購國源電力的重大資產重組交易事項,未將時任董秘、證券事務代表、評估機構評估師登記在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內。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珈偉新能在收入及成本核算、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商譽減值測試等事項的會計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影響到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續進展情況及合同履行的不確定性,導致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關聯方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財務管理內控不完善及對子公司管控不足反映公司內控薄弱、公司治理不健全。你作為公司總裁,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吳童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吳童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關于印發中國證監會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規定,我局對珈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珈偉新能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基礎薄弱
(一)收入、成本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1.部分工程項目會計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江蘇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新能源)是珈偉新能2015年收購的子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及成本。檢查發現,華源新能源2016年、2017年均存在未按實際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及成本、已完工項目成本未及時結轉的情況,導致2016年少記毛利約3,700萬元,2017年多計毛利約3,700萬元。
2.電力銷售返利款會計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2016年,珈偉新能子公司金昌國源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源電力,收入來源為發電收入)與電力使用單位簽訂了平銷返利合同,約定按照2016年8月至12月實際消耗電量計算并支付返利金額。相關費用與2016年的電量使用情況存在直接關系,但公司未在2016年計提相關平銷返利費用,而是在2017年實際支付時計入成本,導致2016年少記成本368.4萬元。
(二)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審慎
華源新能源2017年存貨結存光伏組件4.58億元(含稅),結存數量1.42億瓦,賬面平均單價3.21元/瓦,根據公開信息,光伏組件的價格自2017年以來呈下降趨勢,但公司未對上述存貨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存在存貨跌價計提不審慎的情況,反映公司存貨管理相關內部控制薄弱。
(三)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
檢查發現,珈偉新能未按照實際情況對部分應收賬款單獨計提壞賬準備。一是公司在2017年9月起訴惠州某客戶未及時支付貨款,2017年12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客戶應支付相關貨款及逾期利息。在法院判決至年報披露前,該客戶未能按時向公司支付相關貨款,該筆應收賬款至今未收回。公司在2017年對該筆應收款僅按照賬齡計提5%壞賬準備,而未根據應收賬款預計可回收金額合理估計壞賬情況。二是公司在2017年對應收振發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發集團)的關聯方賬款依照會計政策計提了1%的壞賬準備。但是振發集團的財務狀況2017年年底以來已出現惡化苗頭,部分應收賬款已經出現超合同期未收回的情況,公司未能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判斷振發集團財務狀況對應收賬款收回的影響程度,對其單獨測算計提壞賬準備。
(四)商譽減值計提不審慎
珈偉新能2015年收購華源新能源時,形成商譽115,494.99萬元,以前年度未計提過減值準備。檢查發現,華源新能源2018年的收入預測數據與實際實現數據存在較大差異,2018年一季度凈利潤較去年同期大幅下滑。此外,若扣除華源新能源收入、成本核算跨期的部分,則華源新能源未能完成2017年業績承諾,減值跡象較為明顯,公司對其商譽減值計提不審慎。
二、未及時、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續進展情況
2018年6月28日,珈偉新能披露了合同金額為45,000萬元、執行期為一年的《關于電動車電池系統購銷合同》。檢查發現,上述合同簽訂后實際履行緩慢,截至2018年底,執行進度不足1%。公司在披露該重大合同后,未能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披露合同后續執行情況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
珈偉新能在收入及成本核算、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商譽減值測試等事項的會計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影響到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公司未及時、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續進展情況及合同履行的不確定性,導致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你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及時任代董秘,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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