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未如此嚴格!證券經紀業務統一規章出臺!明確“八不得”
從未如此嚴格!證券經紀業務統一規章出臺!明確從業人員展業"八不得",這些業務絕不能再打擦邊球
程丹
券商經紀業務迎來規范時刻,堪稱史上最嚴。
證監會7月26日就《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從管理客戶、管理交易、管理人員等多個角度入手,強化內部管理與外部追責,著力加強證券公司自我約束和違規追責措施,彌補行業在處理場外配資、“飛單”等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已經暴露出來的業務管理“短板”,進一步消除市場混亂。
來看關鍵內容:
1、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應當向投資者介紹證券交易基本知識,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有誘導無投資意愿或者不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采用詆毀其他證券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投資者等。
2、證券公司通過互聯網或者電話開展營銷活動的,應當通過專門的技術系統,根據投資者意愿設置禁擾名單與禁擾期限,明確內部追責措施,防止因電話營銷等業務活動對投資者形成騷擾。
3、證券公司要將投資者區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并根據投資年限、投資經驗等因素進一步細化普通投資者分類并提供針對性的交易服務。證券公司認為投資者參與特定交易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是否適當的,可以拒絕提供相關服務。
4、證券公司應當落實賬戶使用實名制、適當性管理、資金監控、異常交易管理等要求,通過定期、不定期檢查等方式核實投資者賬戶使用是否實名、適當性是否匹配、資金劃轉與交易行為是否異常。
5、證券公司收取的交易傭金應當與代收的印花稅、證券監管費、證券交易經手費、過戶費等其它費用分開列示,并按照規定與約定提供給投資者。
6、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證券交易傭金,不得存在收取的傭金明顯低于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不得使用“零傭”、“免費”等用語進行虛假宣傳。
7、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轉戶、銷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投資者提出申請并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后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
8、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證券經紀業務從業人員績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機制,將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合規性、服務適當性、投資者管理履職情況和投資者投訴情 況等作為考核的重要指標,不得簡單與新開戶數量、業績表現直接掛鉤,禁止以人員掛靠、業務包干等承包方式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以其他形式實施過度激勵。
看點一:經紀業務從業人迎來規范管理
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傳統業務、核心業務,也是支持證券公司其他各類業務發展的基礎業務。自綜合治理以來,證監會陸續完成問題公司風險處置、證券賬戶規范、客戶資金三方存管、營銷人員管理、營業網點清理規范、非現場開戶推廣、外部接入系統規范等各項基礎性工作,證券經紀業務監管框架逐步建立。
但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與互聯網技術應用的普及,證券經紀業務快速發展,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數量迅速增加,投資者數量與從業人員持續增長,投資者交易較為活躍,投資者資產規模明顯擴張。但是應當看到,證券經紀業務發展與監管也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一是證券經紀業務的定義缺乏規定。現行法規對證券經紀業務的定義沒有明確界定。各方對證券經紀業務的內涵與外延認識差異較大,不利于證券公司規范開展證券經紀業務與認定、打擊非法證券經紀活動。
二是證券公司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證券公司作為連接廣大投資者與證券交易場所的重要中介,理應在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促進市場平穩運行、滿足投資者多元化交易需求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但從實踐看證券公司對此認識不盡統一,大多數公司將經紀業務簡單定位于交易通道,向投資者提供的專業服務嚴重不足。
三是現有業務規則體系不完善。證券經紀業務缺乏統一的部門規章,現有規定散見于證監會、交易場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的文件之中,效力層級較低,缺乏有效統籌,部分監管要求明顯滯后,無法滿足業務規范運作的需要。
基于上述三點考慮,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證監會起草了《管理辦法》,引導行業回歸業務本源。力求對證券公司營銷客戶、了解客戶、適當性管理、交易執行、客戶服務等做出較為系統的規范,引導證券公司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充分發揮證券市場“守門人”的作用。
同時,提升經紀業務運作規范程度。從管理客戶、管理交易、管理人員等多個角度入手,強化內部管理與外部追責,著力加強證券公司自我約束和違規追責措施,彌補行業在處理場外配資、“飛單”等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已經暴露出來的業務管理“短板”,進一步消除市場混亂,并留出經紀業務未來發展空間。適應科技發展與業務轉型需要,明確證券公司與互聯網機構等第三方合作的原則要求、不再強調賬戶等業務的具體辦理方式,同時就證券公司同業合作作出了原則規定,為未來降低業務同質化、實現證券公司功能差異化、探索發展成熟市場較為普遍的主經紀服務留出了空間。
看點二:經紀業務從業人員“八不得”
《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應當向投資者介紹證券交易基本知識,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有八項行為:
一是誘導無投資意愿或者不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
二是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是直接或者安排其他機構、個人變相向投資者返還傭金、贈送禮品或者給予其他利益;
四是采用詆毀其他證券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投資者;
五是以任何形式對投資者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六是與投資者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七是違規委托證券經紀人以外的個人或者機構進行投資者招攬、服務活動;
八是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在與互聯網信息平臺合作方面,規則指出,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選擇新聞媒體、互聯網信息平臺等第三方載體投放廣告,進行企業宣傳。投資者招攬、接收交易指令等證券業務的任一環節,應當由證券公司獨立完成,第三方載體不得介入。
看點三:防止因電話營銷對投資者形成騷擾
《管理辦法》指出,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加強統一管理,對營銷活動實施留痕和監控,防范從業人員私下展業。證券公司通過互聯網或者電話開展營銷活動的,應當通過專門的技術系統,根據投資者意愿設置禁擾名單與禁擾期限,明確內部追責措施,防止因電話營銷等業務活動對投資者形成騷擾。
在交易層面,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投資者委托指令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買賣價格和接收投資者委托指令的時間順序向證券交易場所申報。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開展證券經紀業務,不得違背投資者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不得私下接受投資者委托買賣證券;不得接受投資者的全權委托;不得未經投資者的委托,擅自為投資者買賣證券,或者假借投資者的名義買賣證券;不得誘導投資者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不得違背投資者意愿或者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發現異常交易線索的,應當核實并留存證據,落實賬戶使用實名制、適當性管理、資金監控、異常交易管理等要求,通過定期、不定期檢查等方式核實投資者賬戶使用是否實名、適當性是否匹配、資金劃轉與交易行為是否異常。一旦發現投資者存在非實名使用賬戶、不適合繼續參與特定交易、資金使用與交易行為異常等情況的,或者拒絕配合證券公司工作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必要時可以根據自律規則及證券交易委托協議的約定暫停、終止提供證券交易服務,并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看點四:嚴禁“零傭”、“免費”等用語進行虛假宣傳
券商傭金戰是經紀業務的敏感詞。《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收取的交易傭金應當與代收的印花稅、證券監管費、證券交易經手費、過戶費等其它費用分開列示,并按照規定與約定提供給投資者。
證券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營業場所、客戶端同時公示對各類別投資者的具體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證券公司實際收取的證券交易傭金應當與公示標準一致,與投資者確定、變更交易傭金收取標準應當妥善留痕。
同時,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證券交易傭金,不得存在收取的傭金明顯低于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的行為;不得使用“零傭”、“免費”等用語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規定的其他行為。
看點五:賬戶銷戶須2個交易日內完成
《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轉戶、銷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投資者提出申請并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后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證券公司應當為投資者轉戶、銷戶提供便利,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戶、銷戶。
投資者有證據證明證券公司沒有合理理由限制其證券賬戶轉戶、銷戶的,可以向中國結算進行投訴,中國結算應當督促相關證券公司依法辦理。中國結算確認相關證券公司違反自律規則的,依法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發現涉嫌違反監管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查處。
在投資者保護方面,《管理辦法》還規定了證券公司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投資者回訪制度和投訴處理制度,持續跟蹤了解投資者狀況,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和糾紛,及時發現并糾正不規范行為,切實提升投資者滿意度。
證券公司應當配備充足的回訪人員,保證必要的回訪比例。證券公司可以安排本公司員工回訪,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但法律責任仍由證券公司承擔。證券公司回訪應當,對新開戶、新增特定交易權限的投資者,在開通相應 交易權限前完成回訪;對發現賬戶使用、資金劃轉、證券交易等存在異常情形的投資者,在兩個交易日內進行回訪;對其他投資者,每年回訪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戶總數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
看點六:和薪酬有關,不得實施過度激勵
《管理辦法》還明確了經紀人員的薪酬體系。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證券經紀業務從業人員績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機制,將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合規性、服務適當性、投資者管理履職情況和投資者投訴情況等作為考核的重要指標,不得簡單與新開戶數量、業績表現直 接掛鉤,禁止以人員掛靠、業務包干等承包方式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以其他形式實施過度激勵。
看點七:違反規定涉嫌犯罪追究刑責
對于證券公司違反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依法采取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責令定期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行政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采取公開譴責、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暫停核準新業務或者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高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公開譴責、責令更換或者限制其權利、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撤銷任職資格等行政監管措施。
對于證券從業人員違反規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采取公開譴責、撤銷任職資格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及證券從業人員若還存在業務管控存在重大缺陷、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危及市場正常秩序、嚴重損害證券行業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情況的,證監會還將給予警告,或者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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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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