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違規單獨入刑案例明顯增加 董監高們要小心了
要讓造假者付出代價。
違規信批行政處罰就可了事?不,從今往后,嚴重者可能要蹲監獄了。
2015年,曾因虛增營收而被監管處罰的*ST毅達,在上交所、證監會連續處罰之后,近日再被上海檢察三分院披露出,因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已對四名責任人提起公訴。
值得注意的是,結合*ST毅達的公告可以看出,這四人是單獨以“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而被提起公訴的。與此同時,*ST毅達案也是上海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首例違規信息披露犯罪案件。
在此之前,上市公司違規信批后,主要以行政處罰為主,最終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例則比較少,其中,單獨以該罪入刑的案例更為罕見,通常責任人因同時還構成其他罪名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直是證券監管機構查處和打擊的重點之一。上市公司一旦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被立案調查,不僅可能被行政處罰,遭受大批投資者的巨額索賠,而且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保生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行政處罰+刑事處理
2018年4月底,上海證監局發布了一則針對中毅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底,上交所又下發了《關于對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該決定書披露了包括虛增收入在內的五項違規情況。
對時任14位董監高予以公開譴責、13位董監高以通報批評,并公開認定中毅達董事長(代)、董事、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代)黨悅棟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時任董事楊永華3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而近日,上海檢察三分院的微信號發布了一篇題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對一起上市公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文章,該文章指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近日依法以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對任某某、林某某、秦某某、盛某等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訴。該案系本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首例違規信息披露犯罪案件。
盡管并未指名道姓,但根據其違法違規事實,基本可以判定是*ST毅達。對此,*ST毅達也火速公告,稱上述四人均為公司及原子公司前任高管、員工,不涉及現任管理層及員工。
那么,什么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由“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罪”修改而來。
1995年開始實施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首次設立了“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其指出: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997年的《刑法》第161條繼續沿用了該提法,而2006年修訂后的《刑法》則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修訂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其第161條規定,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可以看到,修訂后的《刑法》將主體由“公司”具化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的義務的公司、企業”。
另外,除了原來“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外,另增加了“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規定;構成犯罪也不再限于“嚴重損害股東或其他人利益”,還增加了“有其他嚴重情節”。
未來單獨入刑者將明顯增加
最早以“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罪”入刑的是震驚全國的東方電子財務造假案,2003年1月,東方電子財務造假案一審終結,認定三位被告人作為東方電子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判處原董事長隋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高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5萬元,當時,高某曾因坐擁億萬身價而號稱“天下第一董秘”。
另外,還有著名的華銳風電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中,華銳風電原董事長韓某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原副總裁、財務總監陶某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據了解,這也是北京市首例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在當期引起了轟動,早在2015年11月5日,華銳風電及其相關責任人因信息披露違法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與*ST毅達相似,華銳風電也是在被行政處罰后又移送刑事處理的。
另外,在2017年2月,“博元投資”原董事長余某等五人被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入刑的案例很少。根據公開渠道檢索,大致不超過十起。而且,單獨以該罪入刑的案例更為罕見,通常責任人因同時還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貪污罪、合同詐騙罪等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張保生說。
但他同時表示,雖然過去單獨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入刑的案例較少,但自2019年以來,因涉嫌該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明顯增多,未來還可能會有進一步增加的趨勢。
“監管趨嚴,交易所、證監會、行政、刑事機關正在形成一套天網,互相協調,疏而不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體現了國家在打擊違法違規方面的決心和力度,上市公司及董監高們一定要堅決執行合法合規的披露,不要存在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國內某不具名的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信披違法風險顯著加大
據張保生介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行政責任風險、刑事責任風險以及民事責任風險。
其中,行政責任風險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面臨的最直接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等行政監管措施、因行政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所帶來的諸如不得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不得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得發行優先股、暫停正在進行的重大資產重組、暫停正在進行的借殼上市、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等附帶性影響。
而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刑事罪名包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2000年12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紅光實業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相關責任人均判有期徒刑。這也是《證券法》實施后,首例上市公司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005年3月,山東巨力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罰金160萬元,時任董事長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時任財務副處長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2007年5月,四川綠源集團因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判處罰金24萬元,相關責任人判有期徒刑,該案也入選證監會的“案例警示教育”一欄。
“創業板造假第一股”的萬福生科因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罰金850萬元,責任人被判有期徒刑。
2018年1月,上海首例欺詐發行債券案中,中恒通公司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罰金300萬元,責任人被判有期徒刑。
除行政責任風險、刑事責任風險外,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因信息披露違法等證券侵權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還可能面臨大批投資者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
而根據2020年3月份開始實施的修訂后的《證券法》的規定,這類由投資者提起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將由以往普通的訴訟升級為類似于美國的集團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必將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人帶來更大的震懾力。
2016年10月,超日公司債投資者索賠案一審判決結果公布,超日債投資者勝訴,法院判決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數十位超日債投資者賠償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的損失。這也是國內首例公司債虛假陳述索賠案件的勝訴。
鑒于近年來上市公司違規信息披露頻發,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此前在全國兩會期間也建議加大法律懲處力度,“要引入刑事責任”。
原《證券法》193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朱建弟認為,造假最多只要60萬,上市公司披露違規違法成本顯然太低,法律缺乏威懾力,他建議修改這一條款,加大處罰力度,同時引入刑事責任。
與原《證券法》相比,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愿披露行為;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另外,還顯著提高了違法違規成本。如對于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一千萬元;對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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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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