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通信諾因虛假廣告被罰20萬元 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未獲支持
中國網科技1月14日訊 近日,因不服虛假廣告被罰20萬元,北京華通信諾國際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信諾公司)起訴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朝陽市監局)一案二審宣判。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北京華通信諾國際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顯示,經審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同意一審法院認證意見。駁回華通信諾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2018年11月26日,原朝陽工商分局作出被訴處罰決定,認定華通信諾公司于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在其官網上的公司介紹及招生宣傳、聯系方式等內容中,關于華通、品牌歷程、資質證書的欄目下,均多次出現華通信諾公司(iaeChina簡稱華通留學)“是中國首家實現全球化連鎖經營的教育服務機構,經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三部委共同批準”的宣傳用語。實際華通信諾公司并沒有經過此三部門的直接批準,上述宣傳無廣告費用。
原朝陽工商分局稱,華通信諾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當中的相關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決定對華通信諾公司作出行政處罰20萬元決定。華通信諾公司不服,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朝陽工商分局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履行了受案、調查、延長辦案期限等法定程序,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了華通信諾公司擬作出處罰的依據、證據和處罰種類、數額幅度以及聽證權利,并基于華通信諾公司的申請召開了聽證會,聽取了華通信諾公司的陳述和申辯,最終作出被訴處罰決定,處罰程序的履行符合《行政處罰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的要求,一審法院予以認可。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華通信諾公司要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華通信諾公司的上訴理由及請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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