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索尼克因廣告用語違反禁止性規定被罰2萬元 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遭駁回
中國網科技1月14日訊 近日,關于寧波奧索尼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索尼克公司)訴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鄞州市監局)工商行政處罰及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寧波市監局)工商處罰行政復議一案二審宣判。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寧波奧索尼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審行政判決書》顯示,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奧索尼克公司上訴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為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2019年1月17日,鄞州市監局作出處罰決定,奧索尼克公司在官網中將自產冷風機表述為“空氣凈化行業第一品牌”的行為用語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決定處罰: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二、罰款20000元。奧索尼克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向寧波市監局提起行政復議。2019年3月20日,寧波市監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上述處罰。
原告仍不服,訴至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鄞州市監局作出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寧波市監局做出行政復議亦符合法律規定。駁回奧索尼克公司要求撤銷處罰的決定,并判令被告鄞州市監局重新作出處理的訴訟請求。
奧索尼克公司上訴稱,一、公司在處罰時間段處于停業狀態,無經營行為。網站也處于閑置并未制作完成。二、公司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不予處罰。也符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關于廣告監管執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的不予處罰的情形。綜上,請求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支持公司訴訟請求。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奧索尼克公司要求撤銷處罰的決定,并判令被告鄞州市監局重新作出處理的訴訟請求的判罰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奧索尼克公司上訴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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